索引号 | 014046317/2024-00750 | 生成日期 | 2024-02-19 | 公开日期 | 2024-02-19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部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污染,生态,保护 | 分类词 | 城乡建设,环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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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对《宜兴市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及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征集 |
对《宜兴市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及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征集
宜兴市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及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为支持重大项目加快落地 , 推动高质量发展 , 实现经济社 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 , 鼓励各园区(镇 、街道) 加 大投入 , 建设环境基础设施和减排 、扩容工程 ,拓宽排污
量指标来源 , 实施排放总量指标政府储备 、市场调节 , 发挥市场 在环境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制定本办法,推行园区(镇、街道)排污总量指标交易。
一、文件依据
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 办法》(环发〔 2014 〕197 号)、《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太湖流域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
替 代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 2018〕44 号)、《关于优化排污总 量指标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环发〔 2022 〕6 号)、《江 苏省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办
〔 2022 〕 311 号)、《江苏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苏环办〔 2023〕99 号)、《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 苏省太湖流域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指标减量替代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 2018〕94 号)、《关于明确排污 总量指标储备库管理工作的通知》(锡环办〔2023〕2 号) 等文 件内容 ,宜兴市积极落实《无锡市排污
总量指标“ 市控+区配” 管理办法(试行)》(锡发改重大〔 2022 〕7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目的
在完成国家约束性减排任务基础上 , 通过区域实施结构调 整 、减排工程等形成可估算的减排量 , 按规定比例实施污染物 的减量替代 , 从而达到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持续削
减 , 为 建设项目实施提供环境容量保障 , 提升生态产品价值认识 , 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三、指标种类
本办法适用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为国家或上级实施排 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 、氨氮 、 总氮 、 总磷等四项 , 主要大 气污染物排放指标为国家或上级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
硫、氮氧化物、颗粒物 、挥发性有机物等四项。
四、指标来源
来源于以下四种情形的减排量 , 可由总量储备库收储 ; 对 已用于完成国家约束性减排任务的 、属于省级总量储备库 、无 锡市级总量储备库或曾用于项目建设的减排总量指标 , 不得再
纳入总量储备库。
( 一 )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调整 , 排污单 位在新的标准 、要求正式实施前开展减排工程 , 形成的污染物减排量。
( 二 )排污单位关闭或落后过剩产能淘汰 , 形成的污染物减排量。
(三) 排污单位在达标排放基础上 , 投资(不涉及政府资金)实施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形成的污染物减排量。
(四) 政府规划实施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减排 、扩容 等工程形成的污染物减排量(包括政府资金用于支持排污单位实施工程减排的情况)。
五、指标入库
宜兴总量储备库分为宜兴市重点项目总量储备库和园区 (镇 、街道) 总量储备库 , 宜兴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排放总量指标入库的统一管理。
1 、“ 十四五” 以来宜兴市政府资金实施减排、扩容等工程形 成的减排总量指标 , 收储至宜兴市重点项目总量储备库 ,保障省、无锡市级重大项目。
2 、“ 十四五” 以来各园区(镇、街道)政府资金实施减排、 扩容等工程形成的减排总量指标 , 收储至园区(镇 、街道) 总量储备库指标 , 由各园区(镇、街道)保障属地建设项目。
3 、各园区(镇、街道)排污单位形成的实际核减的减排总 量指标的 40%,收储至宜兴市重点项目总量储备库;各园区(镇、 街道)排污单位形成的实际核减的减排总量指标的 60% , 收储
至园区(镇 、街道) 总量储备库指标。
六、使用原则
建设项目总量使用遵循区域减量替代和分级保障的原则。
( 一 )减量替代比例
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 、氨氮 、 总氮 、 总 磷排放总量 , 按照不低于该项目新增年排放总量的 1.1 倍实施减量替代 。 印染行业提升整治项目 , 按照不低于该项目主要水
污染物年排放总量的 2 倍实施减量替代。
建设项目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颗粒 物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 分别按照不低于该项目新增年排放总量的 1.1 倍、1.2 倍、1.1 倍、2 倍实施减量替代。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河道生态环境整治 、风电 、光伏发 电 、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按照相关排放标准执行,可豁免新增排污总量指标替代。
涉及跨来源类别使用指标的 , 由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组织严格 论证 , 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 结果同步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 二 )宜兴市建设项目总量申请使用
1、原则上建设项目由所在园区(镇、街道)政府负责保障。 建设项目所在园区(镇 、街道)政府填报《新增重点污染物排 放总量出库申请表》,宜兴生态环境局受理后,按照排污指标减
量替代的相关要求完成总量出库工作。
2 、建设项目所在园区(镇、街道) 总量储备库总量储备不 足时 , 可在园区(镇 、街道) 总量储备库间进行自由交易 , 交 易主体为属地政府 , 经宜兴生态环境局备案后保障属地项目推
进。
3 、省、无锡市等重点项目在属地总量储备不足时可申请宜 兴市重点项目总量储备库通过交易支持 , 宜兴市重点项目总量储备库原则上最高保障重点项目所需总量 50%。
4 、省、无锡市等重点项目总量在宜兴市重点项目储备库进行保障后 , 存在总量不足时 ,在其他园区(镇 、街道) 总量储 备库有存量情况下 , 报宜兴市人民政府同意后 , 由宜兴生态环境局启动强制总量交易程序 ,按照最低交易价格在园区(镇、街道) 总量储备库间进行交易 ,保障重点项目推进。
七、交易原则
( 一 )交易价格
新增排污总量指标交易时 , 所需总量指标交易单价不低于 化学需氧量 10 万元/吨 、氨氮 20 万元/吨 、总氮 20 万元/吨 、总 磷 100 万元/吨 、二氧化硫 10 万元/吨 、氮氧化物 10 万元/吨、
颗粒物 10 万元/吨、挥发性有机物 20 万元/吨。
( 二 )交易程序
宜兴市域范围内新增排污总量指标申请交易时 , 建设项目 所在园区(镇 、街道) 政府填写《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出 库申请表》并通过市财政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 ; 完成交易资金
的结算后,宜兴生态环境局进行新增排污总量指标的出库工作。
( 三 )交易保障宜兴生态环境局做好总量减排工作业务指导 ,每季度末对 总量储备库进行动态更新 , 实行动态实时管理 。各园区(镇 、 街道) 负责辖区内总量减排项目材料的收集整
理 、初步核算等 工作 , 并在每年 2 月 15 日 、5 月 15 日 、8 月 15 日 、 11 月 15 日前上报材料至宜兴生态环境局 , 配合完成上级部门的减排认定工作。各园区(镇 、街道)每季度首月 5 号
前上报无锡市级及以
上重点项目本季度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计划 , 如果全 市储备的减排总量指标不能同时满足所有重点项目的需求 , 由宜兴市人民政府确定优先交易顺序。
八、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级减排指标来源 、减量替代比例等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附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出库申请表》
附件
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出库申请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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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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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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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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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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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无锡市级 □ 宜兴市级 □ 重点项目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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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污染物 |
新增重点污染物 排放总量(吨) |
新增重点 污染物减 排替代量 (吨) |
项目所在板 块总量储备 库是否有储 存量 |
需交易量 (吨) |
交易单价(万 元/吨) |
实际交易费 用(万元) |
交易板块 |
总量出让方主要领导签 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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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对项目申请新增排放因子和排放总量 的真实性负责,如实际审核排放量超过申请量将 重新进行申请。 企业法人签字: 时间: |
园区(镇、街道)审核意见:
经办人: 时间: |
为支持项目发展,对需要进行交易的排污总量,我镇 承诺将按照《宜兴市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及交易管理办 法(试行)》进行财政结算。 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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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交易费用不低于化学需氧量 10 万元/吨,氨氮 20 万元/吨、总氮 20 万元/吨,总磷 100 万元/吨,二氧化硫 10 万元/吨、氮氧化物 10 万元/吨、挥发性有机物 20 万元/吨、 颗粒物 10 万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