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05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及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司法局       时间:2023-12-28 12:38:43   [        ]     
文号 宜政办发〔2023〕36号
制发机关 宜兴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12-28
文件类别 通知
文件状态 正在执行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及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1日

  宜兴市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及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为支持重大项目加快落地,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鼓励各园区(镇、街道)加大投入,建设环境基础设施和减排、扩容工程,拓宽排污总量指标来源,实施排放总量指标政府储备、市场调节,发挥市场在环境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制定本办法,推行园区(镇、街道)排污总量指标交易。

  一、文件依据

  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太湖流域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8〕44号)、《关于优化排污总量指标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环发〔2022〕6号)、《江苏省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办〔2022〕311号)、《江苏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办〔2023〕99号)、《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太湖流域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94号)、《关于明确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库管理工作的通知》(锡环办〔2023〕2号)等文件内容,宜兴市积极落实《无锡市排污总量指标“市控+区配”管理办法(试行)》(锡发改重大〔202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目的

  在完成国家约束性减排任务基础上,通过区域实施结构调整、减排工程等形成可估算的减排量,按规定比例实施污染物的减量替代,从而达到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持续削减,为建设项目实施提供环境容量保障,提升生态产品价值认识,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三、指标种类

  本办法适用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为国家或上级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四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为国家或上级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四项。

  四、指标来源

  来源于以下四种情形的减排量,可由总量储备库收储;对已用于完成国家约束性减排任务的、属于省级总量储备库、无锡市级总量储备库或曾用于项目建设的减排总量指标,不得再纳入总量储备库。

  (一)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调整,排污单位在新的标准、要求正式实施前开展减排工程,形成的污染物减排量。

  (二)排污单位关闭或落后过剩产能淘汰,形成的污染物减排量。

  (三)排污单位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投资(不涉及政府资金)实施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形成的污染物减排量。

  (四)政府规划实施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减排、扩容等工程形成的污染物减排量(包括政府资金用于支持排污单位实施工程减排的情况)。

  五、指标入库

  宜兴总量储备库分为宜兴市重点项目总量储备库和园区(镇、街道)总量储备库,宜兴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排放总量指标入库的统一管理。

  1、“十四五”以来宜兴市政府资金实施减排、扩容等工程形成的减排总量指标,收储至宜兴市重点项目总量储备库,保障省、无锡市级重大项目。

  2、“十四五”以来各园区(镇、街道)政府资金实施减排、扩容等工程形成的减排总量指标,收储至园区(镇、街道)总量储备库指标,由各园区(镇、街道)保障属地建设项目。

  3、各园区(镇、街道)排污单位形成的实际核减的减排总量指标的40%,收储至宜兴市重点项目总量储备库;各园区(镇、街道)排污单位形成的实际核减的减排总量指标的60%,收储至园区(镇、街道)总量储备库指标。

  六、使用原则

  建设项目总量使用遵循区域减量替代和分级保障的原则。

  (一)减量替代比例

  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总量,按照不低于该项目新增年排放总量的1.1 倍实施减量替代。印染行业提升整治项目,按照不低于该项目主要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的2倍实施减量替代。

  建设项目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分别按照不低于该项目新增年排放总量的1.1倍、1.2倍、1.1倍、2倍实施减量替代。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河道生态环境整治、风电、光伏发电、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按照相关排放标准执行,可豁免新增排污总量指标替代。

  涉及跨来源类别使用指标的,由宜兴生态环境局组织严格论证,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同意后实施,结果同步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二)宜兴市建设项目总量申请使用

  1、原则上建设项目由所在园区(镇、街道)政府负责保障。建设项目所在园区(镇、街道)政府填报《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出库申请表》,宜兴生态环境局受理后,按照排污指标减量替代的相关要求完成总量出库工作。

  2、建设项目所在园区(镇、街道)总量储备库总量储备不足时,可在园区(镇、街道)总量储备库间进行自由交易,交易主体为属地政府,经宜兴生态环境局备案后保障属地项目推进。

  3、省、无锡市等重点项目在属地总量储备不足时可申请宜兴市重点项目总量储备库通过交易支持,宜兴市重点项目总量储备库原则上最高保障重点项目所需总量50%。

  4、省、无锡市等重点项目总量在宜兴市重点项目储备库进行保障后,存在总量不足时,在其他园区(镇、街道)总量储备库有存量情况下,报宜兴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宜兴生态环境局启动强制总量交易程序,按照最低交易价格在园区(镇、街道)总量储备库间进行交易,保障重点项目推进。

  七、交易原则

  (一)交易价格

  新增排污总量指标交易时,所需总量指标交易单价不低于化学需氧量10万元/吨、氨氮20万元/吨、总氮20万元/吨、总磷100万元/吨、二氧化硫10万元/吨、氮氧化物10万元/吨、颗粒物10万元/吨、挥发性有机物20万元/吨。

  (二)交易程序

  宜兴市域范围内新增排污总量指标申请交易时,建设项目所在园区(镇、街道)政府填写《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出库申请表》并通过市财政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完成交易资金的结算后,宜兴生态环境局进行新增排污总量指标的出库工作。

  (三)交易保障

  宜兴生态环境局做好总量减排工作业务指导,每季度末对总量储备库进行动态更新,实行动态实时管理。各园区(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总量减排项目材料的收集整理、初步核算等工作,并在每年2月15日、5月15日、8月15日、11月15日前上报材料至宜兴生态环境局,配合完成上级部门的减排认定工作。

  各园区(镇、街道)每季度首月5号前上报无锡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本季度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计划,如果全市储备的减排总量指标不能同时满足所有重点项目的需求,由宜兴市人民政府确定优先交易顺序。

  八、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级减排指标来源、减量替代比例等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附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出库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