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23〕29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12-27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正在执行 |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开展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
关于开展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无锡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21〕19号)文件精神,根据文物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一)实施范围为宜兴市行政区域。
(二)拟储备入库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前期已纳储或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项目开工前仍按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已完成考古调查勘探的地块除外。
二、工作流程
(一)预先编制用地计划,提前申请考古调查勘探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等土地权属单位提前做好用地计划,按照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项目优先考虑原则,统筹申请考古工作,按轻重缓急分步实施。对于用地计划较明确,拟实施重大项目的建设地块,应提前一年申请考古工作,并尽快做好清表工作,达到考古进场条件,保障考古工作顺利开展,避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相关经费支出列入征收成本。
根据《江苏省开发区区域评估工作方案(试行)》《文物资源区域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用地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可直接申请开展整体性的“文物资源区域评估”。非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的地区可提前列出用地计划,成批次集中上报申请考古调查、勘探,按轻重缓急分步实施。
(二)考古调查勘探申请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等土地权属单位应确定考古前置工作联络专员负责考古工作的协调、联络,相关工作提前向市考古和文物保护中心报备,市考古和文物保护中心将协助、指导申请单位开展工作。
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地块,土地权属单位可以提前3个月向市考古和文物保护中心报备,市考古和文物保护中心指导土地权属单位通过江苏省政府服务平台向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考古调查勘探申请。
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地块,土地权属单位可以提前1个月向市考古和文物保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市考古和文物保护中心向无锡市文物局申请考古调查。如在考古调查中发现文物遗存,则再向无锡市文物局申请考古勘探。市考古和文物保护中心在此过程中将进行相关业务协调。
以上所述考古调查勘探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内容包含地块位置、面积、四至范围及土地性质、规划用途等相关情况说明);已获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标注有四至范围的现状测绘红线图及电子版文件(比例不低于1∶2000);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三)确定考古实施机构
考古实施机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委托无锡市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四)收费标准
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项目收费标准依据《江苏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苏文物博〔2012〕1号)执行。
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内的考古调查项目,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的项目按1万元收费,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按1元/平方米收费。
(五)考古进场条件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等土地权属单位完成必要的考古进场条件准备:
1.土地范围的边界桩点确定;
2.考古勘探区域的建(构)筑物拆迁,地表清理,居民、用户迁出,果木、青苗补偿及坟地迁移;
3.取得勘探区内地下设施现状资料,与考古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必要时完成考古勘探区域地下管线迁移,或协调现场监护;
4.排除妨碍考古工作的其他因素;
5.清表工作短期内无法完成的地块,土地权属单位可先向无锡市文物局提出考古调查申请,经考古调查尽可能排除较为重要的地下文物埋藏,出具考古调查报告后可先行拍地。待确定土地使用方后配合文物部门开展清表工作,在正式开工建设前预留出必要时间,完成后续考古工作后实施建设。
(六)程序周期
考古单位自进场之日起,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原则上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勘探工作;5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00平方米增加1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出申请延期1次,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主要指以下影响考古工作的情形:
1.雨雪冰冻等不良天气,以及地质灾害等不可抗力;
2.发生人为阻工、扰工;
3.地层堆积情况特别复杂;
4.文化遗存复杂;
5.因考古经费未及时到位而影响进度;
6.其他不确定因素严重影响考古施工的情形。
考古调查勘探结束后,考古单位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工作报告,提交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验收。在提交申请后需由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开展验收工作。
三、其他事项
(一)鉴于地下埋藏文物的复杂性和考古手段的局限性,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应立即停工,报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工作流程图及申报资料模板
1.考古前置工作流程图
2.向省厅申请考古调查、勘探的工作流程及资料模板
3.省级以上开发区文物资源区域评估申请流程图
4.向无锡市文物局申请考古调查的请示模板(用地面积低于5万平方米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