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02期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司法局       时间:2023-12-21 16:51:46   [        ]     
文号 宜政规发〔2023〕3号
制发机关 宜兴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12-21
文件类别 通知
文件状态 正在执行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9日

  宜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参照《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无锡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负责全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的指导、协调和相关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相关工作,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实施补偿安置过程中涉及的专业性工作。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参加市征收办组织的有关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六条 征收土地启动公告(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原有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

  (三)进行产权分割,突击装潢;

  (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告知有关部门在征收土地启动公告(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征收土地启动公告(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土地登记权属资料、用地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第八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用途,以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为准;没有不动产权证书的,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用途的以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均未载明用途的,以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合法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建房手续载明的面积为准;没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和建房手续,或房屋实际面积与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建房手续载明的面积不一致的,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明确。

  第十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界定小组。对征收过程中涉及的面积认定、分户情况等方面存在的异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界定明确,界定结果作为征收评估依据。界定过程中确有必要的,可以邀请所属村(社区)相关人员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调查登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征收实施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被征收人。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要求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根据调查登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征收实施单位拟订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应当组织房屋征收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将拟定的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被征收人对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有意见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持本人身份证明,以书面形式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

  第十三条 在征求意见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市人民政府组织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被征收人意见,对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并将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公布;修改后的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确定的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报市征收办备案。

  第十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评估办法和规定评估确定;评估价值时点为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告之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选定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由征收实施单位参照《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确定。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无锡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具体程序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与被征收住房面积相当的原则提供安置房,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在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安置房给予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在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住宅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1.15计算补偿价格,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补偿。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款后应自行解决住房。

  被征收住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偿,其市场价值参照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就近地块安置房市场价及被征收住宅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要求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不低于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的原则调换安置房,并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住宅与安置房价值的差价,安置房的结算价格应在补偿安置协议中予以明确。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安置房户型面积小于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的,小于部分面积仍按货币补偿标准结算。

  第十八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的,还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款、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提前搬迁的,可以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重新安排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不能重新安排建设用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具体补偿参照宜兴市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评估补偿的相关规定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如有装潢及附属物、设备搬迁和停产停业情形的,应当给予补偿。被征收人提前搬迁的,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补偿中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及修正、房屋成新评定标准等涉及房地产评估的,参照《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下列房屋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筑;

  (二)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因城市建设需要应当自行拆除的临时建筑;

  (三)已建新房后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

  (五)其他依法不予补偿的情形。

  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按照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结合批准期限内的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价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原不动产权证书收回及注销等事项订立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在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