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23〕49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12-21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正在执行 |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23〕11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锡政发〔2023〕4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进一步夯实我市统计基础,加快统计现代化改革,更好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在新征程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宜兴新实践、更好地“扛起新使命、谱写新篇章”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总体安排
(一)普查对象。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内容。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三)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普查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准备阶段(2023年底前),组建普查机构,落实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开展投入产出电子台账记账、单位清查、综合试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两员”选聘培训、宣传动员等工作,做好数据处理能力建设和物资保障等工作;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24年底前),开展普查数据登记、数据审核验收、数据质量抽查、数据评估和总结表彰等工作;普查资料开发阶段(2025年底前),开展普查年度国民经济核算、数据发布、分析研究、资料编辑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一领导。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各园区、乡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工作。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宜兴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组成人员名单和职责见附件1、附件2),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共同开展普查工作。市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普查工作。
(二)压实各方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各园区、乡镇、街道要把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列为今明两年的重点工作,切实扛起主体责任,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园区、乡镇、街道要抓紧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村(社区)级要及早组建相应的普查工作小组,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压实行业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管行业就要管统计、管统计就要管数据质量”要求,明确普查工作机构或成立专班,研究解决行业普查问题,参与对本系统行业或产业普查对象和数据的审核评估确认工作,适时开展普查宣传。
四、重点工作
经济普查是跨年度的重点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全面周密、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各阶段工作。
(一)开展投入产出调查。深入本地区调查单位了解企业主要产品或活动种类、数量和金额,生产过程中的制造成本、购进材料来源和产品初次去向等,指导企业正确填报投入产出调查统计电子台账和投入产出调查表。
(二)组织普查试点。聚焦此次普查涉及的新内容、新方法、新技术以及重点难点问题,高质量组织开展普查试点,积累经验、发现不足,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普查方案奠定基础,全面提升普查工作质效和水平。
(三)组建“两员”队伍。各级普查机构要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组织协调能力强、有普查工作经验的同志参加普查日常工作,创新“两员”选聘方式组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队伍,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四)开展业务培训。采用逐级或跨级的方式,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统一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要注重模拟入户调查情景,将理论讲解和案例分析相结合,及时发现并解决普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普查人员熟练掌握普查流程。
(五)实施单位清查。精心组织好普查区划分及绘图、部门数据收集整理、清查底册编制、“地毯式”清查、数据编码与审核、查疑补漏、数据检查与评估分析、清查结果上报与普查名录编制等单位清查各环节工作,摸清全市基本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为正式普查奠定基础。
(六)开展普查登记。充分发挥行政动员优势,主动争取各方力量广泛参与普查。各级普查机构要对现场登记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分类指导,普查人员要自觉规范现场登记行为,争取普查对象的信任、支持与配合,确保普查数据应统尽统、统准统全。
(七)完成数据处理。制定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落实数据处理所需软硬件设备和物资,分级搭建数据处理环境,强化数据处理各环节的规范管理,及时开展本级数据汇总分析工作,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和安全。
(八)开发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并积极利用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完善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开展各类统计调查提供基础信息支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
(三)落实经费保障。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对因工作需要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对于在普查关键节点加班加点的,聘用人员可获得相应的加班补贴,在职在编人员按相关规定补休。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及其他大数据,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通过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公共服务平台广泛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宜兴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宜兴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7日
附件1
宜兴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统筹推进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宜兴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金 磊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范燕慧 市政协副主席(兼)、市统计局局长
周利锋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徐 康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杨 俊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
周俊峰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陈 劼 市委编办副主任
王 斌 市人武部副部长
殷 晖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翠萍 市教育局副局长
俞 军 市科技局副局长
葛 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孙 健 市公安局副局长
蒋洪元 市民政局三级主任科员
史剑波 市司法局副局长
沈亚军 市财政局副局长
俞 震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堵瑞琴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副局长
史国球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杨志良 市城管局副局长
周群雄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金春华 市水利局副局长
李振阳 市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陈 超 市商务局副局长
王永伟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三级主任科员
钱 敏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郭 涛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江沁心 市统计局党组成员、总统计师
张 敏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
董 瑜 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副主任
莫小峰 市供销社理事会副主任
史志强 市融媒体中心党委总编辑、副书记
冯 峰 市税务局副局长
单振强 人民银行宜兴市支行副行长
申雁周 无锡银保监分局宜兴监管组组长
徐芝梅 宜兴海关副关长
倪国权 市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许 峰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许柏强 国家统计局宜兴调查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虞 凯 省烟草公司宜兴市公司副经理
周微平 国网宜兴供电分公司副总经理
汤 跃 中国电信宜兴分公司副总经理
朱 钢 中国移动宜兴分公司副总经理
戴 畅 中国联通宜兴分公司副总经理
蒋庆军 江苏有线宜兴分公司副总经理
王海龙 武警三支队副支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范燕慧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加强与各地区和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2
宜兴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经济普查(以下简称“经普”)组织实施原则,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经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全市经普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共同职责
分批次提供本行业、本系统经普所需的最新、最完整名录基础资料和部门行政记录;开展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名录的比对核实,协助查找并对清查结果审核认定;跟踪检查本系统、本系统单位的现场登记进展情况,提供分类指导,实施查漏补缺;组织指导各园区、乡镇、街道所属部门配合、协助开展经普工作;负责落实省级对口部门部署的经普相关工作;充分利用相关平台、渠道做好经普宣传工作;完成市经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单位职责
(一)市统计局
1.承担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经普办”)日常工作;
2.制定经普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3.组织开展投入产出调查;
4.组织实施经普试点、“两员”选聘、业务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汇总、质量验收、审核评估、结果发布、资料开发等经普各阶段工作;
5.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经普宣传工作;
6.组织、指导全市各级统计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受理经普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查处经普相关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并对其中经查应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强制执行的,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分别移交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二)市委宣传部
1.协同领导小组制定全市经普宣传方案,下发相关文件指导开展经普宣传工作;
2.协调市级新闻媒体开展经普公益宣传,对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进行宣传报道;
3.指导各园区、乡镇、街道做好普查宣传工作;
4.提供驻宜记者站、市融媒体中心及所属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
5.负责和协调文化产业(含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娱乐业等)的经普有关事项。
(三)市委统战部
1.与市经普办联合发文指导开展普查工作;
2.提供全市宗教场所、宗教组织、宗教团体、宗教工作机构等名录以及宗教教职人员情况等基础资料和行政记录。
(四)市委政法委
1.推动各地发挥“精网微格”工作体系作用,协助开展经普工作;
2.组织动员网格员参加“两员”选聘和培训。
(五)市委编办
1.提供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
2.参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核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六)市人武部
1.配合开展军队系统的经普工作;
2.负责协调对军队系统向社会提供服务和产品的军民融合单位、军事管理区内提供社会化保障服务的地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清查和登记。
(七)市发展改革委
1.与市经普办联合发文指导开展普查工作;
2.提供服务业、开发区、总部经济、枢纽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名录基础资料和行政记录;
3.负责和协调服务业、开发区、总部经济、枢纽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经普有关事项;
4.提供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相关单位及仓储设施名录等基础资料;
5.提供人民防空及城市地下空间相关区域内单位名录基础资料。
(八)市教育局
1.与市经普办联合发文指导开展普查工作;
2.提供全市教育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基础资料;
3.协调在宜部属、省属高等院校普查工作;配合各级普查机构做好各类院校中与普查有关的商贸、餐饮、工业、物业管理、交通、绿化、科研等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清查和登记工作;
4.负责和协调教育行业的经普有关事项。
(九)市科技局
1.与市经普办联合发文指导开展普查工作;
2.提供全市各级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型企业集群、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科研机构、科技情报与文献机构、科技服务机构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单位名录基础资料;
3.负责和协调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方面的经普有关事项。
(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与市经普办联合发文指导开展经普工作;
2.提供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单位名录资料,以及大企业大集团和龙头骨干企业培育、专精特新发展等名录信息;
3.负责和协调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数字经济等方面的经普有关事项;
(十一)市公安局
1.督促各地公安机关及时受理并查处阻碍普查员实施调查、侵犯普查员人身安全行为;
2.提供安保服务单位、派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旅馆业单位等名录基础资料。
(十二)市民政局
1.与市经普办联合发文指导开展普查工作;
2.提供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及基层自治组织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协助开展相关比对、查找与核实工作;
3.提供民政部门所属的婚姻、殡葬、养老服务,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慈善福利机构、福利彩票销售网点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协助开展相关比对、查找与核实工作;
4.为保持普查区的稳定,2023年6月至2024年1月暂停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变更的审理;
5.负责和协调社会工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的经普有关事项。
(十三)市司法局
1.与市经普办联合发文指导开展普查工作;
2.提供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等法律服务类机构单位名录基础资料,协助开展相关比对、查找与核实工作;
3.负责和协调法律服务业的经普有关事项。
(十四)市财政局
1.与市经普办联合发文指导开展普查工作;
2.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市级普查经费预算的审核、落实到位和使用监督,保障普查工作的需要;
3.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分单位部门决算资料;
4.提供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
5.提供市级国有企业和市场的名录等基础资料;
6.提供国资监管系统企业的年报财务数据,协助开展国资监管系统企业经普工作。
(十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配合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涉及普查表彰方面的事项;
2.提供全市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内各类单位名录、依法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培训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
(十六)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配合普查区电子地图绘制等工作。
(十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与市经普办联合发文指导开展普查工作;
2.提供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信息、房产评估、物业管理和房屋中介、工程监理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以及房地产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有关行政记录信息;
3.协调楼宇物业配合地方普查机构做好入户登记等工作;
4.负责和协调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经普有关事项;
5.提供全市市政公用、园林绿化行业单位名录基础资料以及相关人员、资产等数据;
6.负责和协调公共设施管理业的经普有关事项。
(十八)市城管局
支持各级普查机构通过户外广告设施(含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做好经济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十九)市交通运输局
1.与市经普办联合发文指导开展普查工作;
2.提供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经营主体名录,有港口经营许可证的个体户名录,取得客运、货运资质许可的各类车辆、船舶(含挂靠运输企业的出租车、货运车辆和无挂靠的个体运输车船)及相关人员信息,驾驶培训学校名录及培训人次、收费标准等行政记录;
3.协调提供铁路运输业分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基础数据及相关业务量和价值量基础数据;
4.协助做好个体运输户的经普登记工作;
5.配合普查机构做好港口、机场、客站等相关区域内单位的清查、普查登记及经普宣传工作;
6.负责和协调交通运输业的经普有关事项。
(二十)市水利局
负责和协调水利管理业的经普有关事项。
(二十一)市农业农村局
1.提供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
2.负责和协调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经普有关事项。
(二十二)市商务局
1.与市经普办联合发文指导开展普查工作;
2.提供商贸流通经营主体的单位名录资料,协助开展相关比对、查找与核实工作;
3.负责和协调商贸及相关企业,保税港区,商业综合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电商平台及三资企业方面的经普有关事项。
(二十三)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1.提供各类A级景区、旅行社等单位名录基础资料、导游登记行政记录,并协调提供民宿类旅游经营户信息;
2.负责和协调星级酒店、民宿服务、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方面的经普有关事项;
3.提供全市体育健身、体育彩票销售网点等相关的社会组织和经营主体名录基础资料;
4.负责和协调体育行业的经普有关事项。
(二十四)市卫生健康委
1.与市经普办联合发文指导开展普查工作;
2.提供各类卫生健康机构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
3.参与监督、检查、指导卫生健康机构普查登记工作;
4.协调医疗机构内部各类经营主体的清查和登记工作;
5.负责和协调卫生行业的经普有关事项。
(二十五)市市场监管局
1.与市经普办联合发文指导开展普查工作;
2.提供全市各类经营主体行政登记和年报资料;
3.提供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名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
4.提供专利密集型产业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
(二十六)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提供本系统管辖的典当、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
(二十七)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1.提供接受其事务管理与后勤保障服务的单位名录基础资料以及相关人员、资产等数据;
2.协助普查机构做好所属(或管理)房产租赁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的经普工作;
3.协助普查机构利用机关办公楼公共空间和电梯显示屏进行经普宣传。
(二十八)市城运中心
提供市公共数据平台内各类单位名录、财政性资金信息化投资项目等行政记录。
(二十九)市供销社
提供全市供销系统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协助开展供销系统单位普查工作。
(三十)市融媒体中心
协助开展经普公益宣传,对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进行宣传报道。
(三十一)市税务局
1.与市经普办联合发文指导开展普查工作;
2.提供全市纳税单位(正常户、非正常户)和个体工商户单位名录及纳税情况资料;
3.提供全市税务师事务所名录等基础资料;
4.提供分行业的税收综合资料;
5.提供个体经营户的分行业税率和纳税额,协助开展单位清查工作并对个体经营户的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三十二)人民银行宜兴市支行
1.提供本系统直接管辖的银行、金融信托与管理、金融租赁、财务公司、邮政储蓄及其他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全部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
2.负责本行业普查工作,在普查数据报送上级机构同时抄报市经普办。
(三十三)无锡银保监分局宜兴监管组
提供本系统管辖的金融机构、保险、证券公司全部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
(三十四)宜兴海关
1.配合无锡海关完成本系统普查工作,在普查数据报送上级机构同时抄报市经普办;
2.提供进出口企业单位名录基础资料以及进出口额等部门行政记录;
3.提供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仓库名录等基础资料;
4.提供代理报关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
5.提供关税、代征增值税等相关数据。
(三十五)市邮政管理局
1.提供全部邮政业务(邮政、快递业务机构、集邮市场等)单位名录基础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核实、认定和普查登记工作;
2.负责和协调邮政业的经普有关事项。
(三十六)市生态环境局
提供掌握的包括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在内的全部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
(三十七)国家统计局宜兴调查队
按照普查方案的统一部署,协同普查各项组织实施工作。
(三十八)省烟草公司宜兴市公司
提供所属烟草批发、零售网点的单位名录、销售情况等基础资料。
(三十九)国网宜兴供电分公司、中国电信宜兴分公司、中国移动宜兴分公司、中国联通宜兴分公司、江苏有线宜兴分公司
1.提供本系统在宜兴地区的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协同市经普办组织和指导本部门(行业)的普查工作;
2.利用平台向普查对象推送经普公益宣传信息。
(四十)武警三支队
1.负责所属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队列单位的经济普查;
2.协助对武警系统的水电指挥部、交通指挥部所属的生产型企业和租赁武警房地产的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的经济普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