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23〕12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12-19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正在执行 |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相关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无锡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的要求,决定对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1.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2.各镇(街道)、市政府各部门和其他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各镇(街道)和各部门(单位))2023年3月31前自行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主体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管实施或牵头组织实施该文件的市各相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责任单位)负责清理(责任单位见附件1)。
(二)各镇(街道)和各部门(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制定主体自行清理。
三、清理标准
根据规定,对在清理范围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予以继续有效、修订、废止或宣布失效处置。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上位法和上级文件的规定,符合法治政府建设要求,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与本市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不冲突等情形。
2.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2)国家政策重大调整,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之不适应的;
(3)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4)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5)与行政权力事项下放规定不一致的;
(6)机构调整中管理部门发生调整和变更,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的;
(7)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8)其他原因需要予以修改的。
3.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废止:
(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或者国家政策相抵触的;
(2)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文件已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3)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4)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5)同一管理事项已出台两个以上的规范性文件,对超过两个的文件要进行整合,同时废止原文件;
(6)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废止的。
4.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宣布失效:
(1)文件中已明确有效实施日期,而有效实施日期已经到期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宣布失效的其他情形。
四、工作安排
(一)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清理准备
市司法局做好需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整理、汇总工作,并随同本通知一并下达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任务。各责任单位应根据附件1,认真梳理确认本单位需清理的文件,若对附件1中列举的文件以及认定的责任单位存在异议,及时向市司法局说明后予以调整。
2.初步清理
(1)各责任单位根据确认的清理任务,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并根据本通知确定的清理要求,逐件进行清理,分别提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或者“失效”等初步清理意见,按要求逐件填写《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登记表》(见附件2)。初步清理意见应当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初步清理意见为“修订”的,应当同时报送具体修订内容、修订说明和相关上位法依据。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实施的,由主要实施单位会同其他实施单位提出初步清理意见。主要实施单位负责填写《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登记表》(见附件2),其他实施单位在登记表上盖章加以确认。
行政规范性文件原起草单位的职能因机构改革调整的,由现实施的职能单位提出初步清理意见。
(2)对清理范围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结束后,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并于2023年5月22日前上报清理结果,具体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登记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需修订文件的相关材料等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3)对于没有列入附件1,但应予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责任单位也应按本通知要求一并做好清理工作。
3.审核审定
市司法局对各责任单位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结果进行汇总和审核,必要时可抽调相关部门有关人员进行集中研究审核,同时与各责任单位作好进一步沟通联系,确认清理意见。市司法局汇总审核后应将清理结果反馈至各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应对清理结果再次进行确认,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根据汇总清理情况,按照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形成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市政府审定后通过《宜兴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网站和市司法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清理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各镇(街道)和各部门(单位)自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镇(街道)和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清理标准、步骤和要求,对本单位2023年3月31日前自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步开展清理工作,于2023年5月22日前将《镇(街道)、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司法局,电子档及继续有效、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发送邮箱。清理结果是零目录需零报告。清理结果文件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及时报备。
未按照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发,但内容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均属于本次清理范围。请各单位全面、仔细核对,如遗漏文件清理,各单位自行负责。
五、工作要求
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对于保证政令统一,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此次清理时间紧、任务重,各责任单位以及各镇(街道)和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把清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确保按时高质完成各项清理任务。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