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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宜兴市滆湖生态甲鱼养殖技术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的处罚公示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3-12-04 15:14:33
浏览次数:138
索引号 | 014046317/2023-04754 | 生成日期 | 2023-12-04 | 公开日期 | 2023-12-04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题(二) |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 | 决定 |
关键词 | 水产,渔业,处罚 | 分类词 | 农业,公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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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对宜兴市滆湖生态甲鱼养殖技术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的处罚公示 |
1、行政处罚决定案号:宜农(渔)罚〔2023〕53号;
2、案件名称: 宜兴市滆湖生态甲鱼养殖技术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3、违法主体姓名: 宜兴市滆湖生态甲鱼养殖技术专业合作社
4、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6日,宜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宜兴市官林镇宜兴市滆湖生态甲鱼养殖技术专业合作社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建立了生产台账,但未按要求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宜农(渔)改〔2023〕2号),要求该单位在2023年11月1日前完成整改。2023年11月1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该单位进行检查,该单位仍未按照要求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经请示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调查。
5、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6、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200.00元。
7、作出处罚的机关和日期:宜兴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