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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E”起学】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从我做起!
来源:市司法局 时间:2023-11-16 10:32:57 浏览次数: 25 字号:[ ]

  宜兴市司法局邀请江苏行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平律师、合伙人顾豪律师做客小君访谈“律师说法”栏目,围绕“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主题,详细讲述防范非法集资相关法律问题,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问:为进一步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国家出台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首先请刘主任给我们大家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我国于2021年出台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该条例于同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行政法规。条例明确了我们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市场主体等方面的防范责任和义务,并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行政调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这有利于打早打小,有利于在社会治理成本较低时查处违法行为,有利于与刑事打击一并实现行、刑并举社会治理新格局。

  问:我们平常说的非法集资究竟是什么?

  答: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看一个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集资行为,主要从非法集资的三个特性来判断,即非法性、利诱性和社会性。

  非法性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利诱性是指给投资人许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承诺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社会性是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简单来说就是谁参加都可以,对参与投资的人没有身份、资产数额等的限制,路人甲、路人乙都可以。

  问:非法集资有什么危害?

  答:非法集资行为由于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因此本身是违法的,不受法律和国家保护。而且非法集资项目往往虚假成分比较多,又多与诈骗、传销等非法活动交织在一起,是危害金融安全和大局稳定的社会“毒瘤”。《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因此,参与非法集资,轻则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收益没有保障,重则一旦非法集资人资金链断裂或者携款潜逃,投资人本金将受损失,甚至血本无归,有的集资参与人因此而弄得家破人亡。

  问:近几年,非法集资常见的套路有哪些?

  答:应该说非法集资的套路有很多,但常见套路有:

  一、民生领域。以免费服务为诱饵,聚焦医疗、医美和其他民生领域。非法集资人以体验免费服务、分期全额返本作为诱饵,诱骗投资人投资。

  二、文化领域。针对特殊行业,渗透至非物质文化遗产、电影。假借众筹等金融创新名义,精心设计编排话术,以当红明星参演等宣传包装吸引投资人,诱骗投资人投资购买所谓“收益份额”,许诺预期票房收益、年化固定收益,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三、新兴领域。假借新经济理念,更具欺骗性和隐蔽性。依托新经济理念、利用国家政策光环对商品进行包装,以新模式、新业态经济洗脑参与者。时下新兴的虚拟货币、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等项目都有可能成为非法集资的新马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