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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宜兴市留群农资有限公司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的处罚公示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3-09-20 09:02:42
浏览次数:187
索引号 | 014046317/2023-03748 | 生成日期 | 2023-09-20 | 公开日期 | 2023-09-20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题(二) |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 | 决定 |
关键词 | 农药,农药,处罚 | 分类词 | 农业,公安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对宜兴市留群农资有限公司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的处罚公示 |
1、行政处罚决定案号:宜农(农药)罚〔2023〕10号;
2、案件名称: 宜兴市留群农资有限公司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3、违法主体姓名: 宜兴市留群农资有限公司
4、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7月5日,宜兴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在当事人处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有大量过期农药,种植业管理科工作人员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7月7日,种植业管理科向执法人员移交了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农药的违法线索。7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对种植业管理科登记保存的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产品进行了核查,核实了当事人经营的过期农药准确数量。7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了农药销售电子台账,并对经营场所和仓库存有超过质量保证期的的情况进行了说明。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宜兴市留群农资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产品12种,合计案值金额2983元,由于超过质量保证期后未售出,没有取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5、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6、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没收登记保存的超过质量保证的农药产品12种;2、罚款3000元。
7、作出处罚的机关和日期:宜兴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