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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柏青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的处罚公示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3-09-05 15:33:10    浏览次数:78
索引号 014046317/2023-03504 生成日期 2023-09-05 公开日期 2023-09-05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农业、林业、水利 主题(二)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 决定
关键词 水果,农药,处罚 分类词 农业,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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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对方柏青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的处罚公示

  1、行政处罚决定案号:宜农(农药)罚〔2023〕6号;

  2、案件名称: 方柏青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3、违法主体姓名: 方柏青

  4、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5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西瓜种植基地农药使用情况开展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询问西瓜种植用药情况,当事人称“在4月20日左右在种植的西瓜上使用了袋装吡蚜酮(农药登记证号:PD20140059)”。经核对上述农药的登记使用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不包含西瓜。5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笔录。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在为防治蚜虫,在西瓜上使用了吡蚜酮农药产品(农药登记证号:PD20140059,规格:100克/袋),使用数量1袋。经中国农药信息网农药登记信息查询和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核对,当事人使用的吡蚜酮农药产品登记使用范围为水稻和菊花。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之规定。

  5、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6、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元)整。

  7、作出处罚的机关和日期:宜兴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