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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昌鼎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3-09-01 16:05:03
浏览次数:
索引号 | 014046317/2023-03471 | 生成日期 | 2023-09-01 | 公开日期 | 2023-09-01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公告 |
关键词 | 规划,管理,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察制度,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对官林镇随机督察巡查过程中发现,宜兴市昌鼎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位于官林镇南庄村的集体土地做堆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15日内退还违法占用的2653平方米土地至宜兴市官林镇南庄村集体经济组织(东至坑塘、南至河流、西至河流、北至厂房);2.对违法占用的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2653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13265元。 |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察制度,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对官林镇随机督察巡查过程中发现,宜兴市昌鼎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位于官林镇南庄村的集体土地做堆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15日内退还违法占用的2653平方米土地至宜兴市官林镇南庄村集体经济组织(东至坑塘、南至河流、西至河流、北至厂房);2.对违法占用的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2653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132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