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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日期:2023-08-16 15:2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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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4046317/2023-04157 | 生成日期 | 2023-08-16 | 公开日期 | 2023-08-16 |
文件编号 | 宜政规发[2023]5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综合政务 | 主题(二) | 文秘工作 | 体裁 | 决定 |
关键词 | 文件,决定,公开,政府网站 | 分类词 | 文秘工作,综合 | ||
文件下载 | 下载 | ||||
内容概况 | 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维护法治统一、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法治政府等有关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制(修)订及政策调整变化情况,按照《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现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出清理决定如下:
一、在现行的29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决定继续有效159件,废止和宣布失效116件,转为非规范性文件管理16件。
二、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三、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继续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决定转为非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文件,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仅限于政府内部继续使用,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对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相关单位应当结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定期或者适时向市政府提出清理建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2.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3.决定转为非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市政府文件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