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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天气安全用工小贴士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3-08-01 11:11:31 浏览次数: 234 字号:[ ]

  7月11日,伴随着蝉鸣声声,我市已正式入伏。这也就意味着一年中最炎热的日子来了。近期,劳动者纷纷来电咨询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问题,小编整理了这份高温天气安全用工小贴士,敬请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查收。

  Q1:高温天气指的是什么?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含35℃)的天气。

  Q2:用人单位在高温环境中如何防范生产安全风险?

  劳动者长时间暴露在高温环境中,容易引发脱水、肌肉疲劳、中暑、意外伤害等人身安全问题。用人单位应健全企业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轻劳动强度,避免疲劳作业,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

  如安排职工室内工作的,企业可通过开启空调、大功率风扇、提供冰块等方式,为劳动者提供舒适的劳动环境;如安排室外作业的,用人单位可灵活安排工作时间,采用轮换作业的方法,避免职工在高温暴晒环境下长时间作业。对于需要进行重体力劳动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适当减少工作强度,合理延长休息时间,尽可能减轻劳动者身体负担。

  Q3: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如何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Q4:高温天气如何开展特殊人群劳动保护工作?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Q5: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是什么?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依据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气温确定。

  Q6:高温津贴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根据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文件的规定,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Q7:高温津贴的支付办法是什么?

  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明确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应按照规定的月标准依法予以折算。

  Q8: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否包含高温津贴?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Q9: 高温天气中暑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下作业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Q10: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发放高温津贴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高温期间,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开展专项检查和“双随机”抽查,动态掌握企业劳动关系运行情况,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将竭诚为您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和用工指导服务,咨询服务专线: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