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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盘明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3-07-20 16:25:40    浏览次数:931
索引号 014046317/2023-02815 生成日期 2023-07-20 公开日期 2023-07-2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农业、林业、水利 主题(二)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 决定
关键词 种子,农药,处罚 分类词 农业,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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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应盘明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1、行政处罚决定案号:宜农(种子)罚〔2023〕2号;

  2、案件名称: 应盘明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3、违法主体姓名: 应盘明

  4、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2月16日,丁蜀镇农村工作局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草甘膦、百草枯等农药产品。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共计15种,案值金额合计12464.5元,共获得违法所得10399元。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主动实施百草枯产品回收工作以减轻危害后果,销售农药后未造成社会危害,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可以减轻的情形,同时结合当事人家庭困难,本机关从法律的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经本机关集体会商,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

  5、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6、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没收登记保存的农药15种;2、没收违法所得10399元;3、处5000元罚款; 罚没款合计15399元。

  7、作出处罚的机关和日期:宜兴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