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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3年7月3日-2023年7月9日)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期:2023-07-10 10:07:21    浏览次数:77
索引号 014046317/2023-02683 生成日期 2023-07-10 公开日期 2023-07-1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卫生、体育 主题(二) 卫生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医院,中医,行政,工作制度 分类词 卫生,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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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3年7月3日-2023年7月9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宜兴怡养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宜卫传罚简〔2023〕第704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023年7月4日,宜兴怡养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间:1、未设置明显警示标识;2、放置该公司产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警告

1、警告

 

2023/07/04

2023/07/19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刘云

宜卫医罚〔2023〕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2023年5月24日,刘云在未经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警告;罚款

1、警告;2、罚款:12000元人民币

1.200000

2023/07/04

2023/07/19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兴市信之健诊所

宜卫传罚简〔2023〕第604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2023年7月4日,宜兴市信之健诊所:医疗废物暂存处无防盗措施,未规范设置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警告

1、警告

 

2023/07/04

2023/07/19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兴市和桥镇谈爱军内科诊所

宜卫传罚简〔2023〕第605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2023年7月4日,宜兴市和桥镇谈爱军内科诊所:医疗废物暂存处无防盗措施,未规范设置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警告

1、警告

 

2023/07/04

2023/07/19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锡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宜卫职罚简〔2023〕第2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023年7月4日,无锡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严孟君、赵读侠、胡朝芬、蒋红梅、徐红华等5位千斤顶组装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警告

1、警告

 

2023/07/06

2023/07/21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