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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周铁镇丰之源农资经营部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3-06-27 15:07:08    浏览次数:170
索引号 014046317/2023-02578 生成日期 2023-06-27 公开日期 2023-06-27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农业、林业、水利 主题(二)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 决定
关键词 副业,种子,销售 分类词 农业,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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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宜兴市周铁镇丰之源农资经营部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1、行政处罚决定案号:宜农(种子)罚〔2023〕4号;

  2、案件名称: 宜兴市周铁镇丰之源农资经营部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3、违法主体姓名: 宜兴市周铁镇丰之源农资经营部

  4、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5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店正在经营南粳59水稻种子(标签标注:生产单位:江苏中旗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审定编号:苏审稻20210068,规格型号:25公斤/包),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种子销售备案信息,当事人无法提供。经国家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系统查询,无法查询到当事人办理了南粳59水稻种子经营备案信息。当事人销售南粳59水稻种子未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5、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6、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2000元。

  7、作出处罚的机关和日期:宜兴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