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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3年6月12日-2023年6月18日)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期:2023-06-19 09:36:11
浏览次数:227
索引号 | 014046317/2023-02479 | 生成日期 | 2023-06-19 | 公开日期 | 2023-06-19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卫生、体育 | 主题(二) | 卫生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医院,中医,行政,工作制度 | 分类词 | 卫生,行政事务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3年6月12日-2023年6月18日)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宜兴市丁蜀镇苏秀英儿科诊所 |
宜卫传罚简〔2023〕第601号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
2023年6月12日,宜兴市丁蜀镇苏秀英儿科诊所:医疗废物暂存处未张贴警示标识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警告 |
1、警告 |
|
2023/06/12 |
2023/06/27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宜兴市丁蜀镇冯明元内科诊所 |
宜卫传罚简〔2023〕第602号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
2023年6月13日,宜兴市丁蜀镇冯明元内科诊所:医疗废物存贮场所未设置警示标识,无防鼠、防蝇措施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警告 |
1、警告 |
|
2023/06/13 |
2023/06/28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张璇 |
宜卫医罚简〔2023〕第603号 |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2023年6月13日,张璇在宜兴市丁蜀镇张璇内科诊所,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药品处方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
警告 |
1、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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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3 |
2023/06/28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