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3-02419 | 生成日期 | 2023-06-14 | 公开日期 | 2023-06-14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农业农村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题(二) |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河流,湖泊,法制,法律 | 分类词 | 水利,司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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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以案说法·打击非法捕捞专题丨撒网篇 |
一、什么是撒网
撒网, 属掩罩类渔具,将网具从上而下罩扣捕捞对象,下纲迅速沉降,起网时随着网衣拉出水面,下纲包围圈缩小,迫使捕捞对象陷入褶边形网兜而被捕获。
二、以案释法
2023年1月9日晚,当事人吕某某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梅林大桥使用撒网进行捕捞,捕捞过程中被宜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查获现场有渔获物鲢鱼21.75千克、白鱼6.37千克,捕捞工具为撒网1扣。经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询问调查,确认其使用撒网在禁渔区进行无证捕捞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对当事人吕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仟圆(2000元)整。
2、没收渔获物鲢鱼21.75千克、白鱼6.37千克。
3、购买本案渔业生物致死量的一点五倍的鱼苗进行增殖放流。
三、法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国家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常年禁止捕捞和垂钓。
农业农村部《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其他渔获物的价值,根据销售金额进行认定;无销售金额、销售金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售金额认定明显偏低的,根据市场价格进行认定;仍无法认定的,由渔业行政处罚机关认定或者由有关价格认证机构作出认证并出具报告。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的,渔业资源损失的赔偿,按照渔业生物致死量的零点五到三倍计算。
四、禁渔小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商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率先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包括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逐步施行全面禁捕。宜兴市团氿东氿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属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之一,全面禁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