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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3年6月5日-2023年6月11日)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期:2023-06-12 09:34:57    浏览次数:174
索引号 014046317/2023-02365 生成日期 2023-06-12 公开日期 2023-06-12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卫生、体育 主题(二) 卫生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医院,中医,行政,工作制度 分类词 卫生,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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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3年6月5日-2023年6月11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宜兴市湖父大东电瓷器材有限公司

宜卫职罚简〔2023〕第1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023年6月5日,宜兴市湖父大东电瓷器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警告

1、警告

 

2023/06/05

2023/06/20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兴市德元升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宜卫医罚〔2023〕第11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023年4月10日,宜兴市德元升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闫武占、王锋为患者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罚款

1、罚款人民币40000元

4.000000

2023/06/06

2023/06/21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闫武占

宜卫医罚〔2023〕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四款

2023年4月10日,闫武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独立为患者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罚款

1、罚款人民币30000元

3.000000

2023/06/06

2023/06/21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王锋

宜卫医罚〔2023〕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四款

2023年4月10日,王锋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独立为患者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罚款

1、罚款人民币30000元

3.000000

2023/06/06

2023/06/21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兴绿羽新材料有限公司

宜卫职罚简〔2023〕第1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023年6月9日,宜兴绿羽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警告

1、警告

 

2023/06/09

2023/06/24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