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3年6月5日-2023年6月11日)
索引号 | 014046317/2023-02365 | 生成日期 | 2023-06-12 | 公开日期 | 2023-06-12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卫生、体育 | 主题(二) | 卫生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医院,中医,行政,工作制度 | 分类词 | 卫生,行政事务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3年6月5日-2023年6月11日)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宜兴市湖父大东电瓷器材有限公司 |
宜卫职罚简〔2023〕第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2023年6月5日,宜兴市湖父大东电瓷器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警告 |
1、警告 |
|
2023/06/05 |
2023/06/20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宜兴市德元升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
宜卫医罚〔2023〕第11号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2023年4月10日,宜兴市德元升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闫武占、王锋为患者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罚款 |
1、罚款人民币40000元 |
4.000000 |
2023/06/06 |
2023/06/21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闫武占 |
宜卫医罚〔2023〕第1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四款 |
2023年4月10日,闫武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独立为患者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罚款 |
1、罚款人民币30000元 |
3.000000 |
2023/06/06 |
2023/06/21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王锋 |
宜卫医罚〔2023〕第1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四款 |
2023年4月10日,王锋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独立为患者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罚款 |
1、罚款人民币30000元 |
3.000000 |
2023/06/06 |
2023/06/21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宜兴绿羽新材料有限公司 |
宜卫职罚简〔2023〕第10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2023年6月9日,宜兴绿羽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警告 |
1、警告 |
|
2023/06/09 |
2023/06/24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