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23〕28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5-24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正在执行 |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22〕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6日
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标准的通知
锡政发〔2022〕32号
各市 (县)、区人民政府 ,市各委办局 ,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养育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0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75元。
二、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6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25元。
市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锡民联发〔 2020〕26号)执行,江阴市、宜兴市按照各自文件执行。
三、全市集中孤儿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28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880元,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24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590元。
四、特困人员所享受的市确定的对65周岁以上参保人员增发的倾斜性养老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五、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调整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支出。重残、重病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纳入各市(县)、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做到应保尽保。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