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3-03195 | 生成日期 | 2023-05-22 | 公开日期 | 2023-05-22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题(二) |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农村,农民,森林 | 分类词 | 农业,林业,水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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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办法》解读 |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和行为,科学鉴定农作物生产事故的原因,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省农业农村厅对《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实施办法》(苏农规〔2013〕1号)进行修订,新修订的《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办法》(苏农规〔2023〕6号)于2023年5月5日印发,自2023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发展、种植结构调整、生产方式转变及各类主体维权意识增强,农资产品质量、农田环境污染、农事操作不当等因素引发的各类农作物生产事故呈多发态势,相关诉求更趋多元化,原《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实施办法》部分内容与当前工作需求不相适应,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亟待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办法》共三十一条,重点是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农作物生产事故鉴定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是指农作物在田间生产过程中,因使用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或者因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出苗、生长、产量、品质等受到明显影响,有关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损失程度而自愿向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后组织开展的技术鉴定活动(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的田间鉴定按原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办理)。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技术鉴定的组织协调工作。县域范围内的农作物生产事故,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设区市内跨县域的农作物生产事故,由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省内跨设区市发生的农作物生产事故,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二是明确农作物生产事故鉴定的程序和办法。技术鉴定申请由农作物生产事故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农业农村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后,根据《办法》规定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申请后,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需要检验、检测等所需时间除外)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并至少提前3日,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到场参加鉴定。鉴定专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鉴定程序开展工作,采取合议制,形成鉴定意见,制作技术鉴定书并对技术鉴定书负责。申请人对技术鉴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技术鉴定书5个工作日内向受理部门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并阐明理由。重新鉴定申请仅能提起一次,重新鉴定形成的鉴定报告为最终鉴定结论。
三是明确了鉴定的专家组权利与义务。鉴定专家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与技术鉴定有关的材料,向当事各方了解有关情况,根据现场情况制订技术鉴定实施方案,独立进行现场勘察、记录、鉴定工作,制作鉴定书并提出技术鉴定意见。鉴定专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鉴定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运用农业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按时完成技术鉴定工作并科学客观作出技术鉴定意见,解答申请人提出的与技术鉴定有关的咨询,不得泄露与技术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有关的信息。
四是明确鉴定的禁止行为和监督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现场鉴定工作,不得威胁、辱骂、殴打鉴定专家,不得强行要求鉴定专家现场出具鉴定意见。鉴定专家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利益。参加技术鉴定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受鉴定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出具虚假技术鉴定书的,由鉴定单位通告其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来源:江苏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