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3-01848 | 生成日期 | 2023-04-25 | 公开日期 | 2023-04-25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审计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财政、金融、审计 | 主题(二) | 审计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财务,审计,行政 | 分类词 | 财政,行政事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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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宜兴市审计局2023年度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 |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审计项目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优秀审计项目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推动创新审计方式方法,根据江苏省审计厅《江苏省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审计局、市各内审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的评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应当坚持质量第一、成果导向、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采取统一组织、逐级推荐、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由市审计局办公室和审管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参评项目应当由申报单位直接实施审计,纳入2023年审计项目计划,并在2023年12月底前出具审计报告。财政同级审不纳入评选范围。
第六条 所有参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聚焦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方面审计成果突出;
(二)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从审,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
(三)审计查出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适当、充分,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正确,审计建议切实可行;
(四)促进提高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使用效益,减少损失浪费,督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成效明显。
第七条 市审计局各业务部门、市各内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组织对本部门的审计项目进行初评,在初评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参评。市审计局实施的审计项目评分标准参照《江苏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的通知》(苏审办发〔2022〕26号),各业务部门依照《优秀审计项目评分标准》(附件3)开展审核推荐工作。
优秀审计项目的推荐数量为:市审计局各业务部门择优推荐1个审计项目;市各内审机构可择优推荐不超过2个审计项目。
第八条 推荐单位要对推荐参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市各内审机构填写《2023年度优秀内部审计项目申报表》(附件1),市审计局各业务部门填写《2023年度优秀审计项目申报表》(附件2)、《参评优秀审计项目自评分表》(附件4),并承担责任。
第九条 推荐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参评项目的相关材料报送市审计局。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2023年度优秀审计项目申报表;
参评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信息、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成果,以及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完善制度的证明材料等。
参评优秀审计项目自评分表(市审计局各业务部门报送)。
第十条 市审计局实施的审计项目,由科室自评、分管领导审核、审管科复评、总审计师核定,结合民主投票情况,提请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民主投票由办公室将各科室、审计中心提交的审计项目报告及申报表在局共享公示3天,进行投票,投票结束后由办公室统计汇总。
市各内审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由市审计局审管科根据本办法规定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形成评审结果建议,提请局党组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对评选出的优秀审计项目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