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3-01798 | 生成日期 | 2023-04-21 | 公开日期 | 2023-04-21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行政审批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城市,建设,设施,行政 | 分类词 | 城乡建设,行政事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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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确保非税收入应征尽征,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1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2〕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一、起草背景
前阶段我市对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情况进行调研。从调研的情况看,目前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存在着标准不一致、流程不统一的情况,还有个别板块从未征收。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市重点投资项目大多是免交或缓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文件规定:“符合国家规定审批程序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减免政府性基金。”对照这一规定,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未完全依规执行,也存在不规范的地方。
为依法规范征收行为,加快巡视问题立行立改,参照无锡市本级及江阴市、新吴区等地方的做法,市行政审批局会同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对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1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2〕9号)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征收标准
严格执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1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2〕9号)文件精神。城区(宜城街道、丁蜀镇)、屺亭街道、芳桥街道、新庄街道、新街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建筑项目,不区分建设项目性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元缴纳;其他建制镇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建筑项目,不区分建设项目性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缴纳。
(二)征收程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统一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前办理缴费业务。业务办理完成后,窗口根据财务系统查询的缴费信息开具缴款发票,作为建设单位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据。
(三)减免政策
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1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2〕9号)文件规定执行:1.对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免征;2.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3.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
(四)规范管理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符合规定申请免征的,应严格审核,逐笔登记造册。每月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汇总表和免征汇总表报市财政局备案。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密切配合,建立许可、收费、监管联动互通机制,协同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3.市财政局按照实际征收情况,按季度全额结算至各园区(镇、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