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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3年4月10日-2023年4月16日)
来源: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3-04-19 09:32:52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3-01757 生成日期 2023-04-19 公开日期 2023-04-19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卫生、体育 主题(二) 卫生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医院,中医,行政,工作制度 分类词 卫生,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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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3年4月10日-2023年4月16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宜兴市华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宜卫职罚简〔2023〕第1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023年4月11日,宜兴市华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张日地、周梅娣等11名员工开展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警告

警告

 

2023/04/11

2023/04/26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兴市祥帆塑业有限公司

宜卫职罚简〔2023〕第1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023年4月11日,宜兴市祥帆塑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徐妹菊、樊成军等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警告

警告

 

2023/04/11

2023/04/26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锡恒加亿板业有限公司

宜卫职罚简〔2023〕第1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023年4月7日,无锡恒加亿板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年度更新;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

警告

警告

 

2023/04/07

2023/04/22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兴市先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宜卫职罚简〔2023〕第1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023年4月12日,宜兴市先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警告

警告

 

2023/04/12

2023/04/27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兴市丁蜀镇王小明诊所

宜卫医罚〔2023〕第1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2023年2月28日,宜兴市丁蜀镇王小明诊所:1、未按规定填写患者李小花、刘腾腾、赵亮、肖友全的门诊病历资料;2、对一次性使用的配药注射器未予销毁,并重复使用。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警告;罚款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7000元;3、通报批评

2.7

2023/04/13

2023/04/28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锡市弘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宜卫职罚简〔2023〕第2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023年4月11日,无锡市弘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警告

警告

 

2023/04/11

2023/04/26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兴乐祺口腔门诊部

宜卫医罚〔2023〕第3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病例书写基本规范》第十三条第二款

2023年3月6日,宜兴乐祺口腔门诊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警告;罚款

1、警告;2、罚款人民币32000元

3.2

2023/04/13

2023/04/28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兴市映仙诊所有限公司

宜卫医罚〔2023〕第4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2023年3月14日,宜兴市映仙诊所有限公司:1、未按规定填写4名患者的病历资料;2、使用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宦映仙开展护理活动;3、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垃圾和生活垃圾。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警告;罚款

1、警告;2、罚款人民币33500元

3.35

2023/04/14

2023/04/29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