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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新规实施
个人负担部分按每户4元/月随水费征收
来源:宜兴日报
日期:2023-03-28 09: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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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4046317/2023-01460 | 生成日期 | 2023-03-28 | 公开日期 | 2023-03-28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题(二) | 水利、水务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水务,政府信息,公开 | 分类词 | 水利,综合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近日,市政府转发《无锡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宜兴市参照执行。作为城市供水单位,宜兴水务集团将按照每户4元/月的收费标准,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个人负担部分。 |
近日,市政府转发《无锡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宜兴市参照执行。作为城市供水单位,宜兴水务集团将按照每户4元/月的收费标准,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个人负担部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义务,确保应缴尽缴。其中,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单位负担部分仍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按照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收取,标准为4元/月·人,由单位根据上季度单位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之和(取整)按季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个人负担部分由原来“在职职工每人每月3元、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2元”的按人征收方式,改为按户随水费征收方式,由税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单位代收。
作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个人承担部分的代收单位,宜兴水务集团将对抄表到户居民用户每两个月征收一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8元/户,在水费收缴时一并收取。在特殊情况下,如抄表周期变为一个月或四个月一次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应用水量减半或翻倍征收。若居民用户两个月用水量≤2吨,可免收当期垃圾处理费;居民用户两个月用水量≤8吨,减半征收当期垃圾处理费,征收4元/户。按照双职工家庭来计算,过去,每人每月征收3元,每户为6元,现在每户每月最多征收4元,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收费标准相比过去降低了。此外,对于民政部门认定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家庭,则免予征收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需要查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月度账单的市民,可关注“宜兴水务”微信公众号后,在“我的信息”一栏中查阅。此外,“宜兴水务”微信公众号、短信平台还将在月度水费账单通知中注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