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3-01403 | 生成日期 | 2023-03-21 | 公开日期 | 2023-03-21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题(二) |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农村,农民,农场,乡村振兴,市场秩序 | 分类词 | 农业,市场监督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省农业农村厅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印发《江苏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于2022年11月15日正式施行。这是结合新情况新要求对2020年8月印发的《江苏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进行的修订和完善。 |
省农业农村厅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印发《江苏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于2022年11月15日正式施行。这是结合新情况新要求对2020年8月印发的《江苏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进行的修订和完善。具体修改情况为:
一、《江苏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修改内容及其理由
1、将《江苏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名称修改为《江苏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理由:“暂行办法”有效期仅有两年,调整为“办法”后可以增加至5年,从而避免政策频繁调整,增加稳定性。
2、将家庭农场定义调整为“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家庭重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理由:基本采纳了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2021年度统计年报中对家庭农场的定义,只是将其中的“主要收入”调整为“重要收入”,主要因为农业经营效益偏低,农户家庭的副业收入很有可能超过农业主业收入。
3、家庭农场名录录入条件中去掉“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理由:根据家庭农场定义作相应修改。
4、家庭农场名录录入内容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2022年初推出的新版本进行了调整。理由: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内容由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统一制定。
5、将家庭农场名录录入程序由“家庭农场主自主或委托他人填报相关信息”调整为“家庭农场名录信息一般应当由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采集并录入名录系统,或者由乡镇采集、县级录入”。理由: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实际是统计信息系统,目前系统信息一般是由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采集并录入,或者由乡镇采集、县级录入。
6、将家庭农场名录动态管理方式由“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和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后,要主动及时到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变更”调整为“县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对家庭农场发生变化的信息予以调整”。理由: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实际是统计信息系统,调整后的表述更加符合工作实际和具有操作性。
二、《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的主要修改内容及其理由
1、对申报条件作出调整,其中将家庭农场经营者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调整为“55岁”,将家庭农场“经营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被评定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的两个“一般”去掉,增加“使用家庭农场随手记等电子记账模式记账”的要求。理由:提高了对家庭农场经营稳定性、农场经营者年龄和记账水平方面的要求。
2、对评定程序作出调整,明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统一归档整理,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参评家庭农场进行现场核查,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将《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表》报至省农业农村厅。理由:进一步简化申报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3、在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运行监测制度上,取消每年一次填报《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理由:可以随时从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调取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相关信息,减轻基层的填表负担。
4、根据申报程序对《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作出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