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22〕61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3-02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正在执行 |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9日
宜兴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共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政务信息系统建设成本,提升应用绩效,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意见》(中发〔2021〕16号)、《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4号)、《无锡市使用财政性资金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锡政办发〔202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宜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财政性资金(含上级补助资金,集体资金参照执行)投资建设、购买服务和运维的,用于政务管理或服务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网络系统、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等工程或服务项目。不包括办公使用的电脑、照相机、复印机、打印机、移动存储设备、手机、软件产品、耗材等的购置和维护,用于政务宣传的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建设和维护等。
第三条 项目按照类别分为建设类项目(新建、改扩建)、服务类项目和运维类项目。
建设类项目指信息网络(含楼宇智能化、局域网、视频监控、指挥中心和机房)、云计算平台(含服务器、小型机)、基础支撑平台、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应用系统和信息网络安全等新建、改(扩)建的项目。
服务类项目指政府按需向社会购买服务进行建设、运维的信息化项目,包括网络链路租赁等。
运维类项目指为保障信息化硬件资产、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等正常安全稳定运行而购买服务的项目,包括硬件设备运维、软件系统运维、数据资产运维等内容。
第四条 项目按照建设方式分为统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统建项目)和自建项目,原则上以统建为主。
统建项目是指由市级统一建设的项目;自建项目是指根据有关要求,确需由相关部门或单位自行建设,且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运中心认定的项目。
第五条 市数字经济提速和数字化转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编制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统筹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投资评审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负责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财务监督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负责对项目有计划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类项目的审批。
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市委网信办负责全市项目的网络安全审查和监管。
市国资办会同市城运中心,对全市信息化资产进行登记、管理和使用。
市城运中心牵头项目论证审核、组织协调、实施监督、综合验收、项目后评价等工作;协调推进全市项目建设,统一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业务协同、数据共享、资源整合和数据运营等工作;配合市国资办对全市信息化资产进行登记、管理和使用。
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主体,负责立项、资金申请、资金使用和绩效自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进一步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并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市城运中心等相关部门的绩效评价管理。
第六条 项目管理涵盖“建设态”和“运行态”两部分,通过“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市镇村三级硬件、软件、数据资源的整合和复用,快速破除信息孤岛和数字围墙,避免重复建设、冗余建设和低水平建设,强化财政(集体)资金的高效利用。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根据宜兴市政务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划,由市城运中心定期组织申报,并进行项目评审。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结合自身业务需要,按“集约化”原则,汇总并编制下年度本单位项目需求。
申请纳入建设任务清单的需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上级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符合政务信息化发展趋势,需求合理、目标明确。
(二)遵循集约化建设和整合共享要求,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充分复用市级已建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平台;对于开发建设行政审批、依申请公共服务事项的信息化项目,应统一纳入“一网通办”市级统一平台,实现“一个入口申请,一个平台办理”。
(三)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合理可行。
(四)有科学、合理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市城运中心结合年度工作要点统筹、汇总各单位需求方案,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开展项目评审,区分自建项目和统建项目,并按照量力而行、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形成年度信息化项目投资计划,提交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发布。
对未集中申报但确需建设的项目,或集中申报后中途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市城运中心、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由镇(园区、街道),或村(社区),或市镇两级国企,或村级集体企业(股份合作社)使用国有(集体)资本经营收益投资和运维的项目,不列入年度信息化项目投资计划,但需按照国资(集体)资产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要求进行申报和评审,经市城运中心技术审查通过后,按规定实施。
第九条 对于纳入年度信息化项目投资计划的运维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编制运维项目申报方案,明确运维需求、预期成效、运维周期、费用组成等。
市城运中心对申报的运维项目组织费用审核、技术评审,对评审结果进行备案,作为各单位使用运维资金的依据。年度运维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0%。
第十条 对于纳入年度信息化项目投资计划的建设类、服务类项目,按如下流程开展项目审批工作:
(一)方案细化。对申报方案和预算还不够细化的项目需求申请,市城运中心指导相关单位进一步完善项目方案(可聘请专业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建设类项目应包含三年运维服务,并同步规划、设计信息安全相关内容。
服务类项目应设定服务期限,以软件为主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以硬件为主的项目可延长到五年。
(二)方案评审。对于方案和预算已经明确的申请,市城运中心按专家评审程序开展项目评审,市城运中心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信息化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复用性、安全性、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运维模式进行评审。市城运中心组织专业团队或第三方机构,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实施方案从技术架构、统筹集约、数据共享、可扩展性等角度开展论证,并委托第三方造价评估机构对已完成评估论证的项目进行造价评估。
(三)出具审查意见。市城运中心对项目方案进行进一步审查,对项目建设必要性、方案可行性和投资合理性审查通过后,出具审查意见。通过审查的项目方案由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建设类项目凭市城运中心出具的审查意见报市发改委审批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流程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基本情况报市委网信办。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和资金使用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明确项目分管领导、责任人,主要领导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推进项目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以及涉密工程管理等制度。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采购。政府采购活动完成、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向市财政局进行合同备案,同时提交市城运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及时向市城运中心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如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审查批复、建设目标不变的建设内容调整,调整数额不超过批复金额15%,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一)根据国家省市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的。
第十六条 为保证项目实施质量,降低实施风险,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类项目,应实行项目监理制,监理费用在项目资金中安排。100万元以下的建设类项目由市城运中心确定是否需要实行项目监理制。定制软件项目应选择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和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的第三方软件测评机构。测评结论应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和相关法律标准要求,无严重缺陷遗留。
第十七条 市城运中心对在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管。市城运中心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不定期对项目的采购需求、合同内容与项目立项方案的一致性进行监督和跟踪,对项目的进度、状况、质量等进行监督和跟踪,相关的结果记入绩效评价记录。
第十八条 市城运中心加强对政务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和网络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考核,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第四章 项目验收及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在项目建成稳定试运行三个月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流程进行验收。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以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标准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组织用户验收,验收结果报市城运中心备案。
(二)总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关联项目、分期项目视为同一项目)在用户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运中心书面提出综合验收申请,由市城运中心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综合验收工作。
(三)项目验收(总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为综合验收,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用户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城运中心书面提出综合验收备案申请。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向市城运中心汇报运行维护工作,相关的结果或数据作为相关单位项目系统绩效评价的内容之一,为其申请后续运维资金提供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市城运中心负责定期开展“僵尸”应用系统清理和云资源回收工作,并将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投资预算包含项目前期费用、项目建设费用、项目管理费用、项目过保后的运维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 列入政府年度信息化投资计划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编制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并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筹措和安排资金,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拨款时,向市城运中心提交建设项目资金、进度确认表,经审核同意后,按市财政局拨款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类项目应由市财政局办理财务决算审批。
市财政部门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应当执行“按年度计划、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合同、项目进度(依据跟踪审价、监理提供的完成工程量化数据填制)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意见。
第二十六条 验收不合格的,资金余款暂缓拨付,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行质量保证制度。项目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监理、评测等单位按合同要求对项目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项目承建单位的质量保障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第六章 项目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综合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参照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市城运中心。市城运中心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委网信办等相关部门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二十九条 市城运中心负责项目运行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确定后评价项目,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时提交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并进行审查,依法委托承担后评价任务的咨询机构,指导和督促有关方面保障后评价工作顺利开展和解决后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后评价成果反馈机制,推广通过后评价总结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等。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城运中心等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项目建设,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列入年度信息化项目投资计划管理的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尽事宜,参照《宜兴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及《宜兴市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城运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宜兴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办法》(宜政办发〔2018〕39号)及相关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