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3-00435 | 生成日期 | 2023-02-06 | 公开日期 | 2023-02-06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劳动、人事、监察 | 主题(二) | 监察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劳务 | 分类词 | 监察,劳动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无锡市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的通知》,探索本地化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助力复工复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制定《无锡市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执行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严格审慎执法。各地要坚持依法监管、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对使用童工、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以及恶意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要保持“零容忍”,依法加大监管力度。
二、完善内控流程。各地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对轻微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后,认为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应报法制部门审核,制发《劳动保障监察决定书》,做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创新监管模式。各地要加强对适用不予处罚情形的监督管理,对决定不予处罚的,要坚持“罚过相当原则”,灵活运用行政建议、行政提示和市场主体签署守法诚信承诺书等非强制手段,实现监管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