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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名东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23-01-18 11:09:02 浏览次数: 172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3-00234 生成日期 2023-01-18 公开日期 2023-01-18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土资源、能源 主题(二) 土地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规划,管理,执法 分类词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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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周名东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当事人:周名东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3)6号

  为方便看护桃园,2020年3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万石镇南漕村土地建造板房和场地,被占土地无任何手续。经测量,被占地块占地面积18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4平方米、建筑面积14平方米,硬化水泥场地面积4平方米。被占地块土地所有权属为宜兴市万石镇南漕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前2019年地类为农用地,面积18平方米,为耕地。经核对,该地块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不符合规划面积18平方米。其中,属基本农田面积13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8平方米南漕村集体土地退还至宜兴市万石镇南漕村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当事人15日内拆除14平方米一层板房及4平方米硬化场地,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13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5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4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