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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23-01-09 13:50:46 浏览次数: 293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3-00091 生成日期 2023-01-09 公开日期 2023-01-09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土资源、能源 主题(二) 土地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规划,管理,执法 分类词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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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当事人: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3)4号

  2022年10月11日,我局对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新庄街道东氿社区土地建设辅路的行为进行了立案和调查取证(立案编号:宜自然资规监(2022)111号)。现查明,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于2020年下半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辅路,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经经开区国土资源分局授权委托,宜兴市荆邑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总面积7662平方米,根据2019年宜兴市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分析,该地块为农用地4541平方米(均为耕地),建设用地10平方米(均为村庄用地),未利用地3111平方米(均为其他草地),该地块土地权属34平方米为国有,7628平方米为宜兴市新庄街道东氿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王婆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根据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该地块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408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耕地)2106平方米,未利用地1965平方米,建设用地10平方米;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358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耕地)2435平方米,未利用地1146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7662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2106平方米农用地上的2106平方米辅路;3、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3581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3581平方米辅路,恢复土地原状;4、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2435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1146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2106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1975平方米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合计人民币101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