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 014046317/2023-01704 | 生成日期 | 2022-12-28 | 公开日期 | 2022-12-28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主题(二) | 物价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经济,物价,价格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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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宜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一、政策背景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有效保证基本停车需求、合理满足出行停车需求,着力健全“规范有序、分类施策、全面覆盖”的停车服务收费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牵头修订了《宜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修订必要性
(一)落实上级政策的需要。修订前实行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文件依据是原市物价局于2017年6月印发《宜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宜价规〔2017〕34号),实行了5年时间。近年来,国家、省相继出台了新的停车收费管理制度,2021年,我省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停车收费管理重要批示精神,开展了公共停车收费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从我市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看,2017年出台的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与上级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亟待通过办法的修订贯彻落实上级新政策、新要求。
(二)加强管理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停车设施总量不足、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等问题日益显现,“停车难”和城市交通拥堵矛盾日渐加剧,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引导绿色出行,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另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咨询投诉量一直居高不下,亟待强化制度建设,从制度设计上加以改进。
三、政策内容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现实管理需要,按照“问题导向、放管结合、细化规程、高效透明”的原则,在保持原收费标准不提高的前提下,重点在管理措施方面进行加强和完善:
一是完善分类定价制度。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范围限定于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收费,其他类型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同修订前相比,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范围适当缩小、对象更加明确。
二是改进区域及道路划分方式。本次修订中,市发改委会同城管、公安部门根据我市交通和商业状况、停车设施配套建设等因素,将我市机动车停放划分原来的一类地区、二类地区调整为核心区域和非核心区域。其中核心区域将原来的一类地区范围“教育路、荆邑路、阳羡路、氿滨大道所构成的环形以内”,调整为“东至范蠡大道、南至宜兴高铁站前大道、西至104国道和342省道、北至庆源大道围合区域内”;非核心区域为核心区域以外其他区域。
三是加强备案管理,简化审核程序。为加强对公共停车收费主体的管理力度,参照无锡做法,本次修订的《办法》要求:全市各类停车场,包括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社会投资停车场均需到市发改委进行收费价格备案。同时,进一步简化了备案审核程序。
四是整合收费优惠措施。整合近年来上级出台的停车收费优惠措施,并参照无锡市做法,修订《办法》相关内容。下列情况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在道路停车泊位晚上20:00至第二天早上7:00停放的车辆;在法定工作日规定工作时间内办理公务、业务,需在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停车设施内临时(2小时以内)停放的车辆;进入医院停车设施45分钟内临时停放的车辆;进入上述以外的各类收费停车设施30分钟内临时停放的车辆;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1小时以内的残疾人合法驾驶的非营运车辆、新能源汽车,以此鼓励车辆短停快走,也为车主短时间临时停车提供方便。
五是规范明码标价内容。《办法》明确,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价目牌(表),公示定价方式、收费标准、优惠措施、计费方式、监督举报电话及停车场经营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还新增了规定,即根据不同的定价形式,停车收费公示牌分两种颜色: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采用蓝底白字公示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采用绿底白字公示牌。
六是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发改(价格)部门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城管、公安部门负责收费停车场的设置审核,市场监管负责对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其他部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监管等工作。
七是做好政策衔接整合。本次修订继续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收费标准在保持不提高的前提下,仍遵循“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与原先政策保持一贯性。同时,将依法扣押车辆停放收费等相关规定一并纳入细则中,增强了管理办法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四、计算方式
设置免费停放时间的收费停车设施,停车服务计费时间从免费停放时间结束后开始起算。
例1:市民在核心区域道路停放蓝牌车59分钟,扣除30分钟免费停放时间,实收29分钟停车服务费,即按3元每半小时停车收费标准收取3元。
例2:市民在医院停放蓝牌车20小时,扣除45分钟免费停放时间,实收19小时15分钟停车服务费,因医院12小时至24小时按12小时标准收费,即按4小时内5元,4小时外2元每小时停车收费标准收取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