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安全防线 市场监管在行动 | 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索引号 | 014046317/2022-05925 | 生成日期 | 2022-12-22 | 公开日期 | 2022-12-22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主题(二) | 质量监督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产品,质量,市场秩序 | 分类词 | 经济管理,市场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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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非标二(三、四)轮车辆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改装等行为,加强与司法部门的联动,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希望广大生产经营者引以为戒,落实好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切实规范好经营行为,营造好健康有序的行业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同时通过典型违法案例披露,希望广大市民认识到车辆私自改装和超速等行为的危害,积极参与到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动中。
典型案例一:
某电动车装配厂擅自销售未经3C认证电动三轮车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日市场监管局杨巷分局在对位于宜兴市杨巷镇某电动车装配厂进行检查时,查获当事人擅自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三轮车。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年底开始,在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电动三轮车(摩托车)的生产、销售活动。生产、销售的电动三轮车的主要参数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第59条L2类产品的描述与界定,其行为于2022年11月2日被市市场监管局查获。至案发被查时为止,当事人累计出厂销售大、中、小三种规格的电动三轮车122辆,货值金额20余万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货值金额较大,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移送市公安局查处。
典型案例二:
某摩配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2年11月10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五个产品型号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执法抽样。经无锡市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国家轻型电动车及电池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上述五个产品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均因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2年11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五个产品型号的电动自行车的《检验检测报告》。
在送达检验检测报告过程中,发现四个产品型号的电动自行车的鞍座总长度和后轮上方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超过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15日从无锡某机车有限公司订购了五个产品型号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共计62辆摆放在经营场所二楼房间内销售,至送达《检验检测报告》时止,当事人上述车辆销售了5辆,库存57辆。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另查明,当事人为了便于销售,将电动自行车自行拆装,拆掉了原厂的鞍座和后轮上方衣架,加装加长鞍座和加宽衣架进行销售。
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加装加长鞍座和加宽衣架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
某电动车组装店擅自销售未经3C认证电动三轮车案
2022年11月3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杨巷镇的经营场所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未销售的3辆电动三轮车,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电动三轮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开始,在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电动三轮车(摩托车)的生产、销售活动。生产、销售的该电动三轮车的主要参数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第59条L2类产品的描述与界定,其行为于2022年11月3日被我局查获。至案发被查时为止,当事人累计销售电动三轮车82辆,违法所得为2万余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擅自出厂、销售未经3C认证电动三轮车,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