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给付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给付
事项类型:行政给付
基本编码:000511006000
行使层级:县级
实施主体:宜兴市民政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编码:1132028201404644844000511006000
办理项编码:113202820140464484400051100600001
数量限制:无
服务对象:自然人
法定办结时限:6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审批结果名称:特困人员供养
审批结果样本:特困供养对象审批表及样表 .doc
审批结果类型:无
办件类型:即办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否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业务系统:宜兴市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支持物流快递:否
联办机构:
通办范围:全镇(乡、街道)
二、受理条件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章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三、办理流程
1.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图:
2. 特别程序:
无
四、申请材料
五、咨询监督
1.咨询方式:
电话:0510-87951299
2.监督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0-87962016;
六、事项收费
否
七、设立依据
1.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增补依据:
八、权利和义务
1.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符合条件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力,对该事项办理依据或审批条件等的知情权、咨询、投诉、申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权力。
2.行政相对人性质说明:
九、法律救济
1.行政复议途径:
宜兴市人民政府,江苏省宜兴市陶都路8号
2.行政诉讼途径:
宜兴市人民法院,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教育西路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