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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青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22-11-14 14:35:16 浏览次数: 272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2-05462 生成日期 2022-11-14 公开日期 2022-11-14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土资源、能源 主题(二) 土地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规划,管理,执法 分类词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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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宜兴市青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当事人:宜兴市青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2)105号

  2019年9月开始,宜兴市青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占用宜兴市丁蜀镇潜洛村部分土地建造房屋,用作仓库,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经授权委托宜兴市荆邑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总面积1337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337平方米(建筑面积1337平方米)。经核查,该地块为建设用地674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674平方米)、未利用地663平方米(河流水面663平方米),土地权属为国有674平方米、宜兴市丁蜀镇潜洛村集体经济组织663平方米。经比对,该地块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面积674平方米(建设用地674平方米)、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面积663平方米(未利用地663平方米),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337平方米土地(东至空地、南至厂房、西至空地、北至河道);2.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663平方米未利用地上建造的663平方米房屋,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674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663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