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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实施范围 延长补缴时间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变化
来源:宜兴日报
日期:2022-11-04 09: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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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4046317/2022-05241 | 生成日期 | 2022-11-04 | 公开日期 | 2022-11-04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财政、金融、审计 | 主题(二) | 保险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保险,政府信息,公开 | 分类词 | 金融,综合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11月3日,市融媒体中心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今年9月起,宜兴市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社保费的补缴时间,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促进保经营主体保就业保民生。 |
11月3日,市融媒体中心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今年9月起,宜兴市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社保费的补缴时间,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促进保经营主体保就业保民生。
据了解,今年10月,江苏省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税务局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自2022年9月起,我市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等单位),均可按相关规定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需要注意的是,本次缓缴扩围,困难中小微企业等单位应符合申请缓缴前3个月累计亏损,且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近6个月没有批量裁员(批量裁员指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条件。
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政策到期后采取分期或逐月方式,于2023年12月底前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一次性补缴到位。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此前已按照苏人社发〔2022〕58号文件、苏人社发〔2022〕70号文件申请享受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此次需要变更政策到期后补缴方式的,可以向市社保中心重新提出申请。
在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的,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作欠费处理。缓缴也不会影响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