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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期:2022-10-14 13:49:15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2-05062 生成日期 2022-10-14 公开日期 2022-10-14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建筑,建材,市场秩序 分类词 城乡建设,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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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全面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绿色建筑管理的实施意见》(锡建规发〔2016〕2号)的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宜住建【2022】5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

  管理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全面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绿色建筑管理的实施意见》(锡建规发〔2016〕2号)的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市开发办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负责在《地块建设条件意见书》中对该项目的绿色建筑事项按照现行规范、标准明确如下建设要求:新建居住建筑节能率必须达到75%或以上的水平;新建公共建筑建筑节能率必须达到72%或以上的水平。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必须按照现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并按规定开展绿色建筑相关评价。

  二、建设单位在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进行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在招标书中注明项目的绿色建筑星级等指标要求;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时,需进一步明确绿色建筑设计星级要求及绿色建筑主要采取的技术措施;绿色建筑实施过程中应做到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相协调统一。

  三、局建设行业与建设工程管理科负责对绿色建筑报审表进行评审,对未达到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应当要求重新编制并报审。同时在初步设计审查审批时应对绿色设计内容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对初步设计与绿色建筑设计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要求重新编制并报审。

  四、市审图中心严格执行绿色建筑相关要求,加强对项目的绿色建筑专篇进行审查,保证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比例持续保持在100%,对未达到项目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经审查通过的绿色建筑相关设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审查。

  五、市建设监察大队依据绿色建筑标准、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建筑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标准的项目,应依法责令停工整改,并视情依法进行处罚,整改完毕后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

  六、市建管处按照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措施落实和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相关要求进行验收的,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七、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时,要有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情况报告,未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竣工和备案。

  八、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将该项目的主要绿色建筑技术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九、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结合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场所将采取的主要绿色建筑技术进行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及技术措施。

  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