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申报对象
1、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2月18日期间,在宜首次创业并登记注册的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和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2、2019年2月19日(含)起,在宜首次创业并登记注册的企业骨干、小微创业者、大学生(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大学生村官、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科研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农民。
(二)申报条件
吸纳各类城乡劳动者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
(三)补贴标准
3年内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名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3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吸纳和企业社保补贴吸纳的对象不得重复)
(四)申报程序和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请于申报时间内带上以下材料向所属镇(园区、街道)人社职能部门申报:
1、《宜兴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审核表》(附件1);
2、《宜兴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2);
3、创业实体登记注册证书;
4、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5、创业者身份证;
6、创业实体吸纳人员劳动合同;
7、创业者如属下列对象另需:(1)在校生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大学生村官提供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2)科研人员提供副高以上职称证书;(3)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教育部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4)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件或相关证明。
申请时,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二、创业租金补贴
(一)申报对象
登记失业人员、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在宜首次创业,租用场地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享受创业租金补贴。
(二)申报条件
1、2019年2月19日(含)起在宜首次登记注册的创业实体。
2、创业者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为经营者,其他类型为注册登记负责人)。
3、创业者与租房主体一致,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与租用场地地址一致。
4、创业者在自办实体名下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三)补贴标准
根据经营场地年租金按年度据实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自创业实体注册登记起的3年。
(四)申报程序和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请于申报时间内带上以下材料向所属镇(园区、街道)人社职能部门申报:
1、《宜兴市创业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3);
2、创业实体登记注册证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4、创业者身份证、户口簿;
5、租赁合同、租金税务发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6、创业者在经营地实景照片1张(照片含门头);
7、创业者如属下列对象另需:(1)在校生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2)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教育部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件或相关证明。
申请时,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三、其他事项和要求
(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的学生,毕业5年内指首次申请时毕业不超过5年。
(二)申请人每次申请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内完成全部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申请人须在同一创业实体享受补贴;申请时创业实体须在运营状态。
(四)创业实体发生法人代表、经营地址等信息变更的,申请补贴相关时限以创业实体成立时间为准。
(五)租房合同甲乙双方在同一户口簿上的,或是租赁自己父母、子女的房产以及夫妻之间互相租赁的,不得申请创业租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