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2-03739 | 生成日期 | 2022-08-01 | 公开日期 | 2022-08-01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公告 | |
关键词 | 规划,管理,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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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高塍镇高塍社区居民委员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
当事人: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高塍镇高塍社区居民委员会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2)63号
2018年11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村土地浇筑场地建造广场。截至调查结束,被占地块土地无任何手续,土地被占用,地面被硬化。经测量,被占地块占地面积461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461平方米。被占地块土地所有权属为宜兴市高塍镇高塍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前地类为未利用地,面积461平方米,均为河流水面。经核对,该地块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461平方米高塍社区集体土地退还至宜兴市高塍镇高塍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当事人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土地上浇筑的461平方米硬化场地,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461平方米河流水面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46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