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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保仙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22-07-11 15:07:35 浏览次数: 162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2-03190 生成日期 2022-07-11 公开日期 2022-07-1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土资源、能源 主题(二) 土地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规划,管理,执法 分类词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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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许保仙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当事人:许保仙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2)55号

  2010年,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房屋和场地。经委托宜兴市荆邑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面积1170平方米。经核查,该地块占用农用地139平方米(耕地134平方米、林地5平方米)、建设用地777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777平方米)和未利用地254平方米(河流水面254平方米),土地权属为宜兴市张渚镇南门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比对,该地块1170平方米均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规划的地块中基本农田面积为139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17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宜兴市张渚镇南门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规划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上建造的597平方米房屋和573平方米场地,恢复土地原状;3.对不符合规划的777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7770元)、对不符合规划的254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2540元),对139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人民币4170元),罚款计人民币14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