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做好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的提供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更全面的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列入本机关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凡主动公开的信息提供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提供本机关公开信息的具体事宜,在信息主动公开或变更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五条 发文或拟写工作报告等日常工作中,涉及到信息主动公开部分的,由业务处室负责人拟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主动公开。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由多个行政机关联合生成的,由编制文号或主要编制的行政机关负责提供。
第七条 在公开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信息要全部在本机关网站上公开。
第九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恰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需批准后才能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