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 014046317/2022-02224 | 生成日期 | 2022-05-11 | 公开日期 | 2022-05-11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经济,管理,出让,转让,行政 | 分类词 | 经济管理,城乡建设,行政事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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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宜兴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宜兴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加快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我市出台了《宜兴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宜兴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 一、出台背景 2019年1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工作的通知 |
《宜兴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加快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我市出台了《宜兴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
一、出台背景
2019年1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9〕1947号),提出试验区内要在“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等方面深入探索、先行先试。宜兴市作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江苏宁锡常接合片区组成部分,试验重点之一即为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2020年5月22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0〕83号),选择包括宜兴市在内的部分县(市、区)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
自相关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及时总结经验,完善配套政策,对指导我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依法规范开展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概念。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以有偿方式发生转移,并以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入市条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满足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生态管控要求,产权明晰、权属无争议、土地补偿到位、相关规费缴清等一系列条件。
(三)入市主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土地所有权人,由代表其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入市工作。
(四)入市形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形式入市, 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实施。
(五)入市程序。入市前,入市主体应向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核查拟入市土地是否满足入市条件,并取得发改、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同意入市意见;完成土地勘测定界,向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取得拟入市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对拟入市土地进行价格评估;编制入市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形成《入市决议》;入市主体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入市申请,经同意后向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入市申请;审核通过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报批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入市交易;交易完成后签订成交确认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六)资金结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或转让的,应当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办理土地转用手续涉及的三项指标费、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等参照土地征收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得益方承担。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等土地成本在入市收入中足额列支或者由土地使用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