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宜兴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许可和其他管理服务信息>双随机、一公开
蒋国平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2-03-31 15:23:58
浏览次数:444
索引号 | 014046317/2022-01500 | 生成日期 | 2022-03-31 | 公开日期 | 2022-03-31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公告 |
关键词 | 规划,管理,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察制度,我局张济烨、俞宏两名执法人员在对和桥镇随机督察巡查过程中发现,蒋国平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位于和桥镇闸口村的集体土地硬化场地堆放石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15天内将非法占用的605平方米闸口村集体土地退还至宜兴市和桥镇闸口村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15天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铺设的605平方米毛片石子,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的605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12100元。 |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察制度,我局张济烨、俞宏两名执法人员在对和桥镇随机督察巡查过程中发现,蒋国平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位于和桥镇闸口村的集体土地硬化场地堆放石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15天内将非法占用的605平方米闸口村集体土地退还至宜兴市和桥镇闸口村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15天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铺设的605平方米毛片石子,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的605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1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