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21〕245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3-31 |
文件类别 | 意见 |
文件状态 | 正在执行 |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落实宜兴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提升建设用地利用绩效,现就全面统筹建设用地资源配置,实现土地资源更集约、更高效、更可持续的高质量利用,提升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通过建设用地报批相关指标的统筹使用实现全市建设用地资源的统筹配置。建设用地报批相关指标主要有“土地规划空间指标”、“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三项。其含义分别是:
土地规划空间指标,也称建设用地预留区指标,是指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的选址区域预期用地的数量。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和已归还可利用的“土地规划流量指标”。
土地规划流量指标的归还是指通过建设用地复垦整理等形式将村控区内的建设用地变成耕地或其他农用地。
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是指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资源承载能力等情况,按照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要求,上级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以下简称国家指标)和通过实施建设用地复垦整理产生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以下简称挂钩指标)的统称。
通过实施建设用地复垦整理产生的挂钩指标同时带土地规划空间指标,为了便于使用管理,将土地规划空间指标分离出来单独管理,非特别说明,通常所称的挂钩指标不带土地规划空间指标。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是指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要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指标。
二、科学布局土地规划空间。本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时,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空间,除安排不少于5%用于乡村振兴外,主要用于城区、环科园、经开区、阳羡旅游度假区、陶都科技新城、陶瓷产业园、通航产业园、锡宜协同发展区、新材料产业园和重点镇等区域,以及重大基础设施、重要民生工程等项目。下达的土地规划流量指标按照各板块腾退低效建设用地任务的全市占比分配给相应的板块,复垦归还后使用;在下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改时,根据各板块实际完成的复垦归还等情况再分配。
三、统筹建设用地报批三项指标的管理。建立全市建设用地报批指标库,统筹管理全市用地报批涉及的三项指标。
各镇(园区、街道)组织土地复垦、复耕产生的挂钩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通过上级验收取得验收文件后纳入指标库。
国家指标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相关指标及时直接纳入指标库。
四、切实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主要依靠低效建设用地腾退产生的建设用地挂钩指标保障发展用地。除城区、环科园、经开区、阳羡旅游度假区、陶都科技新城、陶瓷产业园、通航产业园、锡宜协同发展区、新材料产业园和重点镇等区域外,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再安排国家指标。国家指标,主要用于保障上述区域的重大战略项目、重大市政、公益事业、民生工程和乡村振兴等建设用地需求。
五、加大低效建设用地腾退力度。各板块要结合散乱污企业整治、农村环境整治、新农村建设、建设用地提质增效专项行动等工作,加大建设用地复垦腾退和土地复耕力度,不折不扣完成市定腾退任务。
一要科学编制专项规划。依托市定低效建设用地腾退任务和国土空间规划下达的控制规模,组织编制增减挂钩专项规划,明确增减挂钩拆旧复垦时序。
二要规范组织拆旧复垦。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按专项规划确定的年度实施计划规模确定增减挂钩年度拆旧复垦项目,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先报批后拆旧复垦。
六、鼓励结余指标统筹。各板块通过复垦和复耕等产生的建设用地挂钩指标、土地规划空间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可以优先使用。使用结余的指标,申请市里统筹使用,市里给予相应的奖励。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奖励标准为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的每亩95万,建设用地复垦成其他农用地的每亩50万;土地复耕的每亩10万元。
七、结余指标的使用。结余指标原则上安排用于经营性用地和市定重特大产业项目。
八、指标费计提。全市所有经营性土地出让后,按土地成交价的20%计提指标使用费,最低不低于100万元/亩。
九、其他
1、在2021年度挂钩拆旧复垦验收前,相关板块可以向市里申请借用指标,待增减挂钩年度拆旧复垦项目验收通过后归还。借用的指标不得超过其列入增减挂钩拆旧复垦项目库的规模。
2、产业项目土地出让涉及建设用地报批使用相应指标产生的费用,不计入其出让地价。
3、市政府成立重特大项目评定领导小组,负责对板块申报的重特大产业项目的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由其负责日常工作。
4、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建设用地指标库的管理、指标使用的统筹、对上指标的争取等工作;市财政、发改、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应的工作。
5、鼓励相关国资公司作为实施主体组织或者参与板块的建设用地复垦、土地复耕等。
6、本意见发布后,《市政府关于宜兴市建设用地三项指标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宜政发〔2017〕119号)不再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