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21〕278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3-31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正在执行 |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宜兴市级销号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9日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宜兴市级销号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做好各级各类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和交办问题的整改,严肃整改纪律,严格整改标准,全面规范整改核验和销号程序,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整改任务,坚决杜绝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整改销号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和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反馈意见、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以及交办环境信访问题的整改销号,销号内容为整改方案中确定的整改内容。
有关部门、镇(园区、街道)要对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以及交办的环境信访问题制定详细整改方案。其中,督察反馈意见指出问题、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整改方案要与市方案一致,交办环境信访问题整改方案要与上报环保督察组、向社会公开的办理情况相符。
二、销号实施主体
整改销号工作落实“一级对一级负责、逐级核验并出具结论”“谁整改、谁销号、谁牵头、谁实施”“1+N整改台账收集和核验”模式开展。宜兴市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对问题整改牵头单位形成的整改核验结论进行复核销号,复核通过后汇总形成宜兴市报送上级环保督察机构销号的申请;整改方案明确的问题整改牵头单位承担具体问题整改推进的日常调度、台账汇总、结论核验和在市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形成宜兴市级对上申请销号台账资料,并同步报市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问题整改责任单位根据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完成整改工作,并在牵头整改单位指导下形成本单位日常整改工作台账,对自身承担整改事项开展结果确认,并形成本级自验结论,汇总台账后报送问题整改牵头单位。
三、整改销号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整改单位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销号的整改任务严格把关,认真核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校对台账资料,不得随意降低整改标准,坚决杜绝敷衍整改、表面整改、虚假整改,确保整改成果经得起检验。
(二)确保整改实效。整改单位要认真对照本单位的整改实施方案及其整改任务清单中明确的目标、措施等要求,逐条逐项抓整改,在销号时确保整改措施全部落实,整改目标全部实现,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格整改时限。整改单位要按照“整改一项、确认一项、备案一项、申请一项”的原则,强化整改措施过程管理、跟踪问效,加强调度、检查、督办,确保各项整改措施按时完成整改,及时申请销号。
四、整改销号标准
问题整改单位要按照“一个销号问题,一本销号台账”要求,制作整改任务销号台账并建立问题销号台账档案。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和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销号台账应包括:整改情况报告、审核意见、整改结果公示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中央(省)环保督察交办的环境信访问题的销号档案应包括:各级政府或部门的举报案件转办清单、案件处理报告、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相关证明资料。
(一)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和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销号
有关部门、镇(园区、街道)要按照整改方案,扎实推进整改工作。要按照整改方案要求,全面完成整改措施,达到整改目标,方可申请销号。整改措施发生变化的,要提供变化情况说明及相关佐证资料。具体整改措施要满足以下要求:
1、政策措施类
对于涉及出台政策措施、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强监督考核的整改任务,需出台相关文件,制定考核办法,并按照文件及办法组织实施,提交实施情况报告,加强监督考核的需提供考核结果。
对于涉及制定规划、方案等措施的整改任务,需制定颁布相关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提交规划或方案实施情况评估报告,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相应规划任务、达到阶段规划目标。
2、工程措施类
对于涉及工程性整改措施的整改任务,需有经整改责任单位组织论证的方案,技术性较强的需有关专家参与论证,整改后需有整改责任单位的审核意见,或专业机构(部门)的认可意见,工程措施实施完毕并建立长效机制能够确保后续稳定运行。
对于涉及关停淘汰、搬迁并转的整改任务,关停或搬迁措施实施完毕,做到“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设备、清除产品),对场地造成污染的,需开展场地生态修复。
3、管理措施类
对于涉及开展排查、整治或实施专项行动的整改任务,需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于涉及加强日常监管的整改任务,需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并按要求落实到位。
4、处理处罚类
对于涉及违法问题整改的,处理处罚要履行到位,违法问题要整改到位。对于涉及责任追究的,要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到位。
(二)中央(省)环保督察群众信访举报案件销号
中央(省)环保督察组交办的环境信访问题要已按信访办理程序办结,并通过市级复核,具体要达到以下标准:
1、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已得到解决;
2、涉及的违法违规问题已处理到位。
五、整改销号流程
(一)完成确认。整改任务完成后,由各整改责任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整改结果确认,形成自验材料,出具自验结论并填报整改任务完成确认表,汇总报送整改牵头单位。
(二)组织审核。整改牵头单位汇齐各责任单位报送自验确认表后,组成核验小组,逐一对照整改任务的目标和措施,按照整改销号认定标准,采取调阅资料、察看台账、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严格核验,核验通过后形成审核材料,出具审核结论并填报问题整改完成审核表。
(三)网上公示。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和移交的生态环保损害责任追究问题,完成整改并通过审核后,整改牵头单位需按照“以公开促整改,以监督促实效”的要求,将整改任务、目标、措施、效果等统一在市政府网站对应官方网页上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要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向群众通报整改情况。
(四)销号申请。公示结束后,由问题整改牵头单位向市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申请销号,申请报告要由部门、镇(园区、街道)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并加盖部门、单位印章,申请报告需附相关台账资料。市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整改牵头单位报送的销号台账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台账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补充完善。
(五)市级复核。对各部门、镇(园区、街道)申请销号的问题,市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市级销号验收组(相关领域专家、第三方技术团队)对相关问题开展复核。其中,对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和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整改情况必查,对环境信访问题重点件、重复件、曝光件和不满意件必查,对其他环境信访问题抽查比例不低于50%。
(六)动态管理。市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整改任务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对未完成的整改任务,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
六、整改销号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园区、街道)党委、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央(省)环保督察交办问题整改工作,作为强化“四个意识”、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的具体行动,加强调度、检查、考核,保质保量完成整改任务。
(二)规范管理,强化过程管控。各整改单位要对整改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全程收集完善台账资料,严格落实国家、省环保督察办调度要求,按照规定的调度机制,按时报送整改情况,报送材料均要加盖部门、镇(园区、街道)人民政府印章,做到履职留痕,有据可查。市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调度,对申请上级部门销号的问题进行抽查。
(三)强化督查,倒逼责任落实。对整改进度缓慢、工作措施不力的,将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加快进度。对督查整改不力、甚至表面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等生态保护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以及谎报瞒报整改情况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印发实施后,请有关部门、镇(园区、街道)及时组织对已完成的整改问题进行核验和申请销号。此后,根据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每月底集中申请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