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21〕66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3-31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正在执行 |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
宜兴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和无锡市各项决策部署,在毫不松懈巩固疫情防控成果、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聚焦疫情对当前全市经济运行带来的影响,着力纾解中小微企业困难,更大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贷款展期、延期和无本续贷业务,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做到应延尽延。继续实施阶段性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至2021年12月31日。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确保2021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2020年基础上继续保持平稳态势。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继续执行疫情防控期间下调信保基金项下贷款利率政策。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向因疫情原因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小微企业主动减免服务收费。(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宜兴市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宜兴监管组)
二、减轻困难企业税费负担。落实国家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以及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依法受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省税务局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延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法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调整政策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三、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从2021年8月1日起,在原省统一费率基础上,工伤保险费率降低20%;后续按照省统一安排,适时恢复执行省统一费率标准。继续实施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继续实施职工医保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至7%,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降至0.6%。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实施援企稳岗政策。继续执行疫情暂停服务期间对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残疾人停业补贴、盲人按摩机构和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专项补贴政策。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未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对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给予稳岗返还。加大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且符合政策要求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加强企业用工保障,积极组织开展劳务对接、校企合作,采取就业服务补助方式鼓励人力资源机构发挥积极作用,着力解决企业用工缺口。(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财政局)
五、降低企业房租成本。对承租本市国有企业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且因疫情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租户(含个体租户),免除1个月租金或延长相应租期。(责任单位:市国资办、市财政局、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各镇、园区、街道)
六、促进消费市场恢复。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前提下,积极营造良好消费氛围,有效激发市场消费需求,推动受疫情影响企业加快复苏。鼓励限上商贸企业(商场、超市、综合体,住餐类单位)开展多样化线上线下活动。对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举办的促销活动,按不超过主办单位实际支付宣传推广费用的3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对2021年接待国内游客5千人次以上的旅行社,超出5千人次部分按每人10元给予奖励,单个旅行社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各镇、园区、街道)
七、加强市场主体服务保障。做好对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等大宗商品价格走势及对下游产品价格影响的监测、预测,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依法查处相互串通、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做好反垄断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对受疫情影响产生的轻微失信行为实施信用豁免,及时指导各类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继续降低企业开办成本,为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回墨印章5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
国家、省、无锡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本市一并遵照执行。市各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发布本政策的实施细则。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另行规定有效期限的,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