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21〕67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3-31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正在执行 |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宜兴市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8日
《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宜兴市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无锡市部署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修复保护硬约束机制,根据《<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和各级相关政策,结合宜兴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 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于存量项目及产能,按照国家、省、无锡市有关要求参照本实施细则逐步调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宜兴市全域。
(二)本实施细则中所禁止的项目,各类市场主体不得投资建设,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根据职能明确行业管理政策,完善管理措施,负责行业监管工作。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本实施细则涉及事项、管控范围等,上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细则管理范围之外的项目,必须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才能投资建设。
二、河道水域和岸线资源利用和保护
(一)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省、市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港口码头。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四)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五)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六)严格执行《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宜兴市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公告》,禁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或者进行房地产开发等行为;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侵占河道、危害防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活动。
三、区域活动
(一)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及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省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要求。
(二)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合规园区名录》执行。高污染项目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等有关要求执行。
(三)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扩建化工项目。
(四)禁止在化工集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具有爆炸特性化学品的项目。
(五)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
(六)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江苏省太湖流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别目录(2018年本)》明确的要求除外)。
(七)园区外化工企业项目按照《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苏化治〔2021〕4号)执行。
(八)宜南山区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宜南山区保护和开发管控规划》要求。
四、产业发展
(一)禁止新建、扩建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新增产能项目。
(二)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
(三)禁止新建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合成氨、对二甲苯二硫化碳、氟化氢、轮胎等项目。
(四)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
(五)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六)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江苏省林牧渔业、工业、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2019年修订)》的项目。
(七)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2020年本)》等上级政策中明确的限制类、淘汏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
五、其 他
(一)“两高”项目、商品混凝土、铜加工、PC构建(混凝土预制件)、固危废处置和利用、新上中频炉等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导向需要管控的项目,必须报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论证后实施。
(二)省级以上园区入园项目原则上必须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工业园区或集中区外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必须报市级项目审批部门论证。
(三)严格执行《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相关规定,禁止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新、改、扩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成型生物质燃料的设施。
(四)严格执行《宜兴市固危废处置工作方案》,禁止新、扩建原料来源于宜兴市域以外的危险废物贮存场、焚烧、填埋处置项目;原则上严格控制原料主要来源为市域外的固体废物资源再利用项目;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综合利用类项目必须进入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准入条件的工业园区或集中区。禁止在太湖一级保护区内新、扩建固废资源综合利用、处置项目(“治太”项目、民生项目除外)。
六、附 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宜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宜兴市级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