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21〕51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3-31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正在执行 |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无锡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宜兴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等规定,以及无锡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决定对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全面清理,以及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重点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行政程序必须合法。
(二)定期性原则。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三)公开性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其他经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清理范围
(一)全面清理范围
1.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兴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中确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各镇(街道)和各部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宜政办发〔2018〕80号)要求清理后,公布的本单位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重点清理范围
上述全面清理范围中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主体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管实施或牵头组织实施该文件的市各相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责任单位)负责清理。
(二)各镇(街道)和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制定主体自行清理。
(三)市级行政机关因行政职能调整的,由原发文部门会同现职能承接单位共同清理。
四、清理标准
(一)根据规定,对在清理范围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予以继续有效、修订、废止或宣布失效处置。
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上位法和上级文件的规定,符合法治政府建设要求,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与本市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不冲突等情形。
2. 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修改:
(1)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
(2)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的;
(3)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4)执行程序不规范、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5)规范性文件之间规定不一致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3.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废止:
(1)依据的上位法废止的;
(2)主要内容与新颁布实施的上位法相抵触的;
(3)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上位法涵盖的;
(4)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5)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废止的其他情形。
4.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宣布失效:
(1)有效期已满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宣布失效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应超过5年。本次清理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如因实际工作需要,仍需继续执行的,应由各责任单位向市政府提交延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申请。市政府将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作出具体决定。(有效期规定只适用于2010年1月1日之后颁布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清理步骤
(一)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清理准备阶段(2021年9月30日前)
市司法局做好需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整理、汇总工作,并随同本通知一并下达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任务。各责任单位认真梳理确认本单位需清理的文件,若现有文件以及认定的责任单位存在异议,及时向市司法局说明后予以调整。
2.初步清理阶段(2021年10月31日前)
(1)各责任单位根据确认的清理任务,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并根据本通知确定的清理要求,逐件进行清理,分别提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或者“失效”等初步清理意见,按要求逐件填写《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登记表》。初步清理意见应当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初步清理意见为“修订”的,应当同时按照《宜兴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规定,报送具体修订内容、修订说明和相关上位法依据,待审核后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实施。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实施的,由主要实施单位会同其他实施单位提出初步清理意见。主要实施单位负责填写《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登记表》,其他实施单位在登记表上盖章加以确认。
行政规范性文件原起草单位的职能因机构改革调整的,由现实施的职能单位提出初步清理意见。
(2)对全面清理范围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结束后,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并于2021年10月31日前上报清理结果,具体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登记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需修订文件的相关材料、申请延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请示等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对重点清理范围中现行有效的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登记表》,并于2021年10月22日前上报。
(3)对于没有清理范围,但应予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责任单位也应按本通知要求一并做好清理工作。
3.上报审核阶段(2021年11月30日前)
市司法局对各责任单位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结果进行汇总和审核,必要时可抽调相关部门有关人员进行集中研究审核,同时与各责任单位作好进一步沟通联系,确认清理意见。市司法局汇总审核后应将清理结果反馈至各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应对清理结果再次进行确认,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根据汇总清理情况,按照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形成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修订文件按照规范性文件相关程序操作,修订结果一并在清理结果中公布。
4.决定公布阶段(2021年12月31日前)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通过《宜兴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网站和市司法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同步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数据库调整更新工作。
(二)各镇(街道)和市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镇(街道)和市各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清理标准、步骤和要求,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步开展清理工作,并将具体清理结果(以本机关正式文件形式)随附电子档于2021年11月30日前报市司法局备案,清理结果是零目录需零报告。同时,应当及时做好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的调整更新和清理结果的公开工作。
六、工作要求
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也是2021年法治江苏和法治无锡建设监测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保证政令统一,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此次清理时间紧、任务重,各责任单位以及各镇(街道)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把清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确保按时高质完成各项清理任务。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