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21〕55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3-30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正在执行 |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8日
宜兴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家庭的夫妻;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2、子女在 196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
3、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夫妻双方一方符合条件,一方不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一方享受,不符合条件的一方不享受。
5、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满足政策条件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6、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自2016年1月1日起享受独生子女死亡同等待遇。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年满60周岁的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年满60周岁的按每人每月7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扶助标准与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和物价上涨幅度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调整幅度按上级相关文件最新标准执行。
在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也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三)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注销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注销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1、资格确认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程序是:
(1)本人申请;
(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张榜公示;
(4)报省、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经公安派出所核实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上。
2、资格注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扶助对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注销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
(1)扶助对象死亡的;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子女的或收养不符合规定的;
(3)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
(4)户口迁出本市或到国(境)外定居的;
(5)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程序:村级统计并报镇(街道)审核汇总后,由镇(街道)核准注销。
(四)与宜兴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与宜兴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扶助金发放就高不就低。
2007年起,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制度扶助的对象,其日后不再重复享受宜兴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由市卫生健康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媒体宣传、逐级审核、张榜公布、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性。
(三)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发放扶助金,实行“一卡通”,直接到户到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认真组织实施,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与宜兴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等工作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一)资金来源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由市、镇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相关承担比例按我市现行财政体制规定执行。
(二)资金发放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要求发放。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市卫生健康委提供的人员信息资料,按“实名制”要求,扶助金直接打入扶助对象帐户。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月发放。
(三)资金管理
1、市财政局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总量控制,核算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将扶助金拨付市卫生健康委。
2、市卫生健康委向市财政局和代理发放机构提供扶助对象名单,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3、代理发放机构要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及时将个人账户的建立、资金拨付和管理等情况定期反馈给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健康委。
(一)组织管理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由“宜兴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各镇(街道)也要建立相应的、相对稳定的工作机构,并协调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共同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各项工作。
(二)评估与检查监督
1、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每年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进行总结。组织有关人员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扶助资金的到位情况、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2、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要加强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宣传,使扶助制度的政策、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扶助金标准和扶助金的发放渠道等内容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利用多种形式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3、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汇总分析,及时反映扶助对象的数量变化和专项资金的需求及管理情况。
4、各级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对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三)工作考核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卫生健康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工作中出现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配套资金不到位,资金管理不规范等重大问题,影响扶助制度实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用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充分认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落到实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也是被社会广泛关注的群体。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在精神上得到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的体现社会公平。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进步。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建立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扶助制度的内容,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要协调公安、民政、人社、残联等部门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要按代理服务协议要求,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制度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继续落实已出台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逐步形成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把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与宜兴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关爱女孩”行动、“生育关怀”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政策的综合效应。对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制定和落实扶持优惠政策,通过多种形式给予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及时提供再生育的各项服务。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社保、教育、扶贫、助残等方面向这些家庭倾斜,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四)不断规范工作流程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实施扶助制度的长效机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一项需要逐年实施的制度,各地要将此项制度的实施作为经常性工作部署,按照本《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工作措施,规范制度运行工作程序。每年结合宜兴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做好目标人群的调查、资格确认、经费预算、资金发放等工作,使其规范化、经常化。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措施,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该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宜政发〔2008〕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