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21〕58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3-30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正在执行 |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开展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2日
关于开展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美丽宜居城市建设,打造“两个中心城市”,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功能品质、改善人居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城市更新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无锡市关于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城镇老旧片区更新改造,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深化生态环境治理,完善公共配套设施,持续推进城市人居环境改善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升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水平,完善公共服务配套,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大力推进民生热点、痛点问题解决,切实改善群众人居条件,提升城市宜居水平。
(二)规划引领,品质为先。充分尊重和把握城市发展规律,强化规划龙头引领作用,以体现系统性、宜居性、包容性为总体要求,突出城市风貌和谐统一、城市特色文化充分彰显,科学编制城市更新规划,优化布局、完善功能,实现片区综合有机更新。
(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在广泛征求更新片区群众意愿基础上,强化政府在编制规划计划、提供公共服务、配置产权资源、落实政策措施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积极鼓励多元主体参与,着力激发市场主体投资活力,让城市更新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三、内容类别
城市更新主要是指根据更新片区内建筑质量、风貌塑造和社会民生需求,通过“留、改、拆”三种方式,完善公共服务配套,修复生态环境功能,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延续城市特色文脉,实现城市功能形态、品质内涵有效改善。
1、综合整治类:通过完善教育、医疗、养老、社区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实施片区内建筑出新、环境整治、功能提升等微更新。
2、改造修缮类:按照文保建筑、历史建筑保护要求,对规划保留或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老旧建筑及历史性建筑,通过功能改变、修缮加固等方式进行更新改造,保证建筑安全。
3、拆除重建类:根据城市更新规划,对成片的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等)以及畸形地块,鼓励集中连片开发建设,实施建筑物征收拆除。
四、实施步骤
(一)编制更新规划。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明确城市更新的目标体系,合理划定更新单元,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同意。
(二)落实主体责任。宜城街道城市更新项目由市级组织实施,环科园、开发区、阳羡度假区和中心镇原则上由本级实施,其他板块城市更新项目均由市级组织实施。
(三)确定年度计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确定的更新单元和各板块上报的项目建立更新改造项目库,对已经具备实施条件的更新项目进行筛选,由市更新办组织拟定年度实施计划,经领导小组会商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
(四)编制更新方案。城市更新单元实施方案由实施主体牵头负责编制,市级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由实施主体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乡镇城市更新项目经属地政府审核后,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项目实施建设。实施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基本项目建设手续并组织建设,更新单元内的房屋征收工作委托属地政府实施,资金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拨付。对涉及土地出让的,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实施土地收储,科学设置出让条件,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
(六)项目验收交付。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完成的城市更新项目进行验收,督促实施主体将项目中的基础设施部分移交给相关单位运营管理。
五、相关政策
(一)规划管控。城市更新规划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划定更新单元。毗邻的城市河道、滨河绿地可纳入更新单元统一规划更新和指标平衡。更新单元内更新强度按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总体管控和综合平衡。在符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前提下,为保障公共利益目的实现,可适度提高具体更新项目的容积率。鼓励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因利用公共空间新建、改建各类配套设施而出现影响日照间距、占用绿地空间等情况的,应在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改造方案。原有建筑间距不符合技术规范的,改造方案不得减少原有建筑间距。
(二)资金筹措。切实加大资金投入,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政府专项债券争取、金融机构信贷、国有主体参与、社会资本引入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城市更新资金,按项目制定和落实资金平衡方案。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各类专项补助资金和专项资金。
(三)用地供应。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安置房用地,应科学选址、提前预留。城市更新项目用地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可按照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不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列入历史保护建筑、近现代保护建筑名录或有文物保护要求的,可以通过设置特定出让条件或带设计方案出让的方式供地。
(四)规费优惠。符合规定的城市更新项目,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相关减免政策。供电、通讯、燃气等企业要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努力将城市更新配套建设纳入上级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并适当减免入网、入网增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
六、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宜兴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城市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园区、街道)为成员,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房屋征收工作;制定城市更新政策标准和更新年度计划;对全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监督与考核。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查,开展更新区域规划评估;负责更新项目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核查与调整等工作;负责重点片区更新规划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与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衔接;负责更新项目用地储备和供应;负责协助配合主管部门制定相关专业标准和配套政策。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年度发展计划,将拟由市级国有企业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年度市级投资项目计划;负责权限内城市更新项目的立项审批;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对上申报各级各类扶持政策。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实施主体与金融机构的融资对接;指导全市城市更新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全口径债务管控。
市国资办负责审核国有主体实施项目的投资备案;协同加强国有企业债务管控。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接金融机构创新信贷金融产品和融资方式,尽力保障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信贷资金需求。
实施主体负责编制更新项目实施方案;负责更新项目的融资工作;按照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和更新项目的具体实施。
其他市级职能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
(三)加强政策支持。各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创新工作思路,制定出台一批行之有效的配套支持政策、技术标准,形成完整的城市更新政策体系,实现城市空间、城市功能、城市发展理念的全方位更新。
(四)注重宣传引导。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多渠道、多途径、全方位做好城市更新的宣传引导工作,营造市民广泛参与、支持城市更新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