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21〕40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3-04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正在执行 |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5日
宜兴市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加快改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基本原则,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减少循环证明、重复证明,进一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逐步形成标准科学、规则统一、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公平公开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所指的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统称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本方案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市各有关行政机关可针对事项特点制定“告知承诺制负面清单”,明确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或对象。
三、主要任务及工作步骤
(一)梳理公布承诺事项清单
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市各有关行政机关要严格对照执行国务院和省有关部门确定的告知承诺事项(见附件1),以此为基础编制本部门事项目录清单(涉及职权划转的事项由承接单位编制),并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公布。
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坚持成熟一批,实施一批,逐步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范围。水、电、气等公共服务行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证明可参照本方案实行。
(二)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
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要做到制度先行、流程规范。市各有关行政机关要以《江苏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为基础,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及时制定办事指南、流程图,明确事项办理步骤及办理流程;制作告知书、承诺书格式文本(示范文本见附件2)。告知承诺制工作办事指南、流程图、格式文书要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和下载。要结合“放管服”改革一网通办系统的要求,完善相关业务平台系统,统一添加告知承诺制模块,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流程。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
市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证明事项的特点、风险等级和信息化建设情况分类编制承诺核查方式和免于核查事项目录,具体核查方式、时间、标准等按照《江苏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对免于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四)完善信用管理
市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公示工作机制,及时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共享给有关行政机关。市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要加强部门联动,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不断营造守信激励、失信必惩戒的社会氛围。
(五)强化风险防范
市各有关行政机关要梳理工作环节重大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行政机关尚未作出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书面提出撤回承诺申请,经行政机关同意后撤回承诺,按原程序办理。
(六)畅通咨询投诉
市各有关行政机关要通过宜兴政务服务网、“12345”政务服务热线和公开的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接收和处理人民群众关于证明事项的咨询和投诉举报,确保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取得实效,让群众满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各有关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市政府建立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市司法局要切实做好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落实。
(二)营造良好氛围。市各有关行政机关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全方位、多渠道加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的宣传,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善于发现、总结、宣传推介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大力培树典型,努力营造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局面。市各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持续提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各项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将上季度工作全面开展情况(包括主要做法和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及时汇总完善后,按需要报市政府办公室。
(三)强化督查考核。市司法局要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开展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满意度高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要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认真落实容错免责等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省第一批)
2、示范文本
附件1: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省第一批)
序号 |
证明名称 |
事项名称 |
省级主管部门 |
1 |
思想品德鉴定 |
教师资格认定 |
省教育厅 |
2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
3 |
电信运营资格证明 |
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核 |
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 |
4 |
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
保安员证核发 |
省公安厅 |
5 |
拟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
6 |
拟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保安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
||
7 |
拟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
8 |
专业技术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
||
9 |
专职保安专业技术人员保安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
||
10 |
会计等专业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
||
11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许可 |
省民政厅 |
12 |
住所证明 |
基金会成立、变更许可 |
|
13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许可 |
|
14 |
农村“五保”对象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省司法厅 |
15 |
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人员证明 |
||
16 |
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证明 |
||
17 |
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证明 |
||
18 |
领取设区市、县级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职工证明 |
||
19 |
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证明 |
||
20 |
义务兵证明 |
||
21 |
供给制学员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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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军属证明 |
||
23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证明 |
||
24 |
军队文职人员证明 |
||
25 |
军队非现役公勤人员证明 |
||
26 |
军队在编职工证明 |
||
27 |
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证明 |
||
28 |
见义勇为人员证明 |
||
29 |
章程和管理制度证明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30 |
经营场所证明 |
||
31 |
专职工作人员证明 |
||
32 |
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 |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
|
33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
||
34 |
依靠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
35 |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
36 |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证明 |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 |
省生态环境厅 |
37 |
业务操作规程证明 |
道路客运站 经营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38 |
安全管理制度文本证明 |
||
39 |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
40 |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证书证明及其复印件 |
||
41 |
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
||
42 |
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
43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
44 |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
||
45 |
客运站站级验收证明 |
||
46 |
从业资格证 |
从业资格证换证 |
|
47 |
机动车驾驶证 |
||
48 |
身份证 |
||
49 |
营业执照 |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 |
省水利厅 |
50 |
乡村医生拟聘用证明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省卫生健康委 |
51 |
乡村医生学历证明 |
||
52 |
死亡证明 |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省医保局 |
53 |
结婚证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
54 |
失业登记证 |
||
55 |
生育服务证 |
||
56 |
出生医学证明 |
||
57 |
资信证明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省粮食和储备局 |
58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
||
59 |
粮食质检仪器、计量器、仓储设施证明 |
||
60 |
粮油保管员资格证明和劳动合同 |
||
61 |
粮油质检员资格证明和劳动合同 |
||
62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 |
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
省药监局 |
附件2:
告 知 书
(示范文本)
一、证明事项名称:
二、设定依据
1. 《 》第 条 款 项规定: 。
2. ……
三、办理的行政事项名称:
……
四、证明提供方式
采用书面承诺替代提交证明材料或者依法提交证明材料。
五、承诺的方式
申请人采用书面承诺方式,应当向XXXX(单位名称)提交签名或者盖章后的承诺书原件。
□1.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2.本证明事项由代理人代为承诺。代理人需提交申请人的特别授权材料。
六、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 XXXX(单位名称)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不再索要有关证明。
行政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经本机关(单位)同意后可以撤回承诺,重新按原程序办理。
七、承诺的核查
□1.免予核查;
□2.XX个日内在线核查;
□3.XX个日内现场核查;
□4.XX个日内协助核查。
八、承诺的公示
□1.不予公示
□2.承诺书将在XXXXX(公示载体名称或者地点)公示30日,接受社会监督。
九、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因虚假承诺给第三人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实施诚信管理、联合惩戒。
(行政机关/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上述带□内容为行政机关勾选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在告知前勾选确定。
回 执
本人已阅读上述告知书,选择 □提交书面承诺替代证明材料;□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证明材料。
申请人签名/盖章:
代理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示范文本)
申请人(自然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住址:
申请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本人(本单位)现作出如下承诺:
1.已经知晓 XXXX(行政机关/单位名称)《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2.符合需由告知书中证明材料证明的 (条件、要求) 。(如需现场核查的,请写明现场地址)
3.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4.本承诺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5.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